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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典》今起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蒐意見 修法明確法人犯罪處罰

2018-12-01 03:30

【專訪】法務局就修訂《刑法典》明確對法人犯罪的處罰規定,將於今(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開諮詢。諮詢文本建議,在《刑法典》作出明文規定,對涉及犯罪的法人即公司及團體等,給予處罰包括罰款或由法官命令解散。

法務局昨日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副局長鍾頴儀、法律草擬廳廳長馮炳傑及法制研究處法律專家李明道等出席,講解及回應關於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的公開諮詢事宜。

劉德學表示,現行《刑法典》將自然人負刑事責任視為一般原則,法人僅在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方負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該法典總則或分則,均沒有就法人的刑事責任作出任何指導性或一般性的規定。目前,除《刑法典》分則中的個別罪名可由法人承擔刑事責任外,大部分規定在單行法之中,這種立法模式致使出現種種不協調及不一致的現象。

據當局提供的資料顯示,現行規範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單行法,主要有二十一項,其中只有三項是回歸前制定,其他大部分都是特區時制定或重新修改,包括國安法和涉及選舉、清洗黑錢、販賣人口、電腦犯罪、販毒等等的不同犯罪領域。

法務局指,透過是次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擬達到三個目標,包括「完善澳門刑事制度中法人的刑事責任」、「使澳門刑事立法體系更科學和完善」,以及「使單行法在規範法人負刑事責任時有統一的立法標準」。而為了達到這目標,是次修法建議遵從以下三方面進行修訂,包括「在《刑法典》總則中明確法人為犯罪主體,並訂定有關法人犯罪的總則性規定」、「界定法人犯罪的罪名範圍」、「調整現行各單行法中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

諮詢文本中建議,在《刑法典》中明確法人為犯罪主體,須付刑事責任,主刑包括罰金和被法院命令解散;罰金以法人財產支付,財產不足則以成員的財產按連帶責任支付。

法務局亦指,由於徒刑無法直接用於法人,故文本建議,就法人犯罪設立專門的徒刑刑幅與罰金日數的轉換制度,例如規定適用自然人的一個月徒刑等同於法人的十日罰金刑。而按現行的罰金計算,十日罰金即為五百元至十萬元。

鍾穎儀表示,對《刑法典》總則的修訂並不影響分則的罪狀,預計亦不會對刑法典其他規定有大幅修改。

至於傳媒提問到法人與個人之間的刑事責任問題。法務局指,參照現行各單行法的規定,絕大部分單行法都規定當法人須就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且如果個人本身行為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則法人的責任並不會排除有關行為人的個人責任。因此,是次修法亦建議遵循此方向來在《刑法典》中引入有關規定。

李明道表示,修法後更能清晰界定法人與牽涉的自然人,各自的刑事責任,至於相關的牽連責任就須按實際情況而定。

法務局稱,在為期一個月的諮詢期間,希望收集公眾、社團、高等院校學生、法律實務工作者及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團體的意見和建議,並將會設兩場公眾諮詢會。而意見及建議可以親臨遞交或郵寄到法務局,亦可透過法務局網站或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的「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的專題欄目」、電郵(info@dsaj.gov.mo)或圖文傳真(二八七一0四四五)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