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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軌法案建議運營公司監察人員具檢控權 三常會表憂慮 政府稱再研究

2018-12-19 03:30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案。當中法案建議,運營公司的監察人員可享有公共當局權力包括檢控權,在三常會引起爭議,議員們關注及憂慮監察人員權力過大,以至產生各種問題;委員會與政府並沒達成共識,政府稱會再研究。

法案建議,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包括如目睹實施違法行為或有實施違法行為的足夠跡象,可即時編製控訴書等,即俗稱開罰單。

三會主席黃顯輝會後指出,委員會關注監察人員的資格和培訓,以及人員是否合適具有相關權力。他又表示,委員會昨天沒有表態同意或反對,但觀察到未有一名議員認同相關做法。

黃顯輝指,本澳現時,僅有航機機長有權對違法乘客開罰單,其他公共事業機構則暫時未見具備公共當局的檢控權力。他形容,輕軌法案建議給運營公司的監察人員可享有檢控權,這是涉及「重大政策的改變」,需深入研究。再者,法案這項建議亦引起憂慮是,由於按法案規定,輕軌專營公司屬於私人實體,且不排除將來會否轉批給其他私人公司,就此,獲轉批的私人公司人員也擁有當局檢控權?

政府代表回應表示,由於輕軌線路很長,若沿線都需政府人員執法,這就要頗大的人力資源,會涉及成本效益問題。政府又指,參考香港、歐洲一些國家包括葡萄牙,都是允許公用事業機構的監察人員,可有開罰單的權力。政府又指,監察人員是屬於安全運營的人員,將由交通局發出工作證,須修讀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具理論與實踐教學的專門培訓課程。不過,面對委員會的不同意見,政府稱會再作研究。

另外,法案建議安全技術規定等,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不過,委員會質疑,政府對補充性行政法規是否有權訂定處罰條文?政府指,會研究將框架性或原則性的處罰條文放在法案。

對於議員關心的法案會否規範輕軌糸統的規劃及建造問題?政府代表指出,法案是針對輕軌的法律制度,不包含輕軌的規劃和建造,輕軌運營的管理會由其他法規規範。黃顯輝又表示,法案中部份條文規範的適用實體不明確,希望政府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