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黃潔貞在書面質詢中指出,現時家暴檢控數字低,部分家暴個案最終只能以恐嚇、普通傷人等檢控,無法以家暴成罪,可能令有關個案的跟進支援出現缺位,促請當局作出深入檢討,為家暴受害者提供最大的保障。
上月司警公佈2018年全年接報涉及家暴的案件總數有104宗,但當中僅有2宗以家暴立案,當局解釋是由於「法律有明確規定,為對受害者身體、精神或性進行持續性虐待,才屬家暴」。然而,單以社工局去年底公佈的「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統計,僅上半年已登記32宗,兩者間出現較大的落差。
誠然,《家暴法》立法後,許多嚴重家暴個案被揭發與檢控,反映法律能起到打擊與阻嚇的作用,但亦有部分家暴個案最終只能以恐嚇、普通傷人等檢控,無法以家暴成罪,可能令有關個案的跟進支援出現缺位。家暴檢控數字低,到底是實務或舉證上較難以《家暴法》檢控,還是不同部門對《家暴法》的理解有異,實有必要藉此檢討之際。她質詢社工局與執法部門間有否就此問題作出研究與協調,為《家暴法》的檢討提供依據?
此外,採用《家暴法》和以其他罪名立案檢控,無論在施虐者的刑罰(如《家暴法》被判刑者可強制命令參加家庭暴力特別預防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附加刑),以及受虐者的後續跟進措施(如支援服務的社團成為輔助人、修復性措施等)上皆有分別。質詢當局對於最終未能以家暴成罪的個案,又或較輕微的家暴行為,有否建立追蹤和跟進機制,瞭解他們家庭狀況的變化,避免演變成嚴重或持續性家暴?
對於現時相關部門指,「實施過程行為對受害者身體、精神或性進行持續性虐待,才屬家暴」,這與當初的立法原意有所差異。她促當局明晰有關立法原意及措詞,避免社會出現錯誤認知,以及持續宣教,加強社會對《家暴法》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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