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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2019-03-29 03:30

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將於今年六月三日起生效。本欄已在上兩周談及新的士法的若干規定,現在繼續為大家介紹該法律的其他主要內容。

的士駕駛員的權利

為保障的士駕駛員的權利,新的士法規定,的士駕駛員有權拒絕或中斷向下列人士提供服務,包括:(一)處於醉酒或精神錯亂狀態並因而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人;(二)作出任何有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行為的人;(三)攜帶任何因種類、體積或重量而可能損害的士或危害駕駛安全的動物或物品的人;(四)處於不潔狀況或攜帶處於不潔狀況的動物或物品並因而可能影響的士整潔、衛生的人;(五)超過的士獲許可的載客量的人;(六)吸煙、進食或飲用任何因本身性質可使的士駕駛員不適或影響的士整潔、衛生的食品或飲品的人;(七)拒絕依法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人。此外,新的士法亦規定,假如乘客擬在禁止停車的地點下車,的士駕駛員有權延長服務,繼續行駛至最接近的合法停車地點。一旦的士駕駛員與乘客就上述情況發生爭議,駕駛員可要求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到場處理。

的士駕駛員的義務

新的士法規定的士駕駛員承擔一系列義務。對於違反義務者,因應有關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乘客權益的影響程度而訂定不同金額的罰款。

例如的士駕駛員不遵守下列義務,會被科澳門幣一千五百元罰款︰(一)保持整齊及清潔的儀容;(二)舉止端正及對待乘客尊重、有禮;(三)每次開始上班前,確保的士已備有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式樣的行車日誌,或用以代替該日誌的設備、澳門特區地圖以及至少澳門幣四百元的零錢;(四)以行車日誌或代替該日誌的設備記錄上下班時間;(五)協助乘客在行李廂安放和提取其物品;(六)協助有需要特別照顧的乘客上下車;(七)向乘客發出服務收據。

又例如的士駕駛員不遵守下列義務,會被科澳門幣三千元罰款:(一)將全部客座供乘客專用,並在行李廂預留適當空間供其安放物品;(二)下班時檢查車廂及行李廂是否有乘客失物;如有發現,通知治安警察局,並將失物送交該局;(三)在車廂內指定位置適當展示的士駕駛員證正本;(四)運載乘客放於車廂的手提行李,但以其體積、種類或重量不影響的士的保養、清潔及駕駛安全為限;(五)運載行動不便的人的輪椅或其他輔助設備、嬰兒車,以及其他協助運載孩童的工具;(六)運載乘客的導盲犬,但以犬隻以鏈帶牽引且不影響駕駛安全為限。

同時,的士駕駛員必須在開始向乘客提供每一程服務時,使計程錶錶旗顯示有關的士正租用中及啟動計費功能,並在完成每一程服務的時候變更錶旗顯示及停止計費功能,否則,會被科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罰款。

此外,的士駕駛員亦必須依法向乘客收取車資,否則,會被科罰款︰濫收車資不超過澳門幣五十元,會被科澳門幣六千元罰款;超過五十元的話,則會被科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罰款。

另一方面,在設有的士站、的士上落客區及的士落客區的地點或場所,的士駕駛員尚須遵守上落客的應遵規定,否則,會被科處澳門幣九百元罰款。

的士駕駛員的禁止行為

新的士法亦禁止的士駕駛員作出若干行為。對於違規行為的罰款,同樣是視乎有關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乘客權益的影響程度而有所不同。

例如作出下列行為,會被科澳門幣三千元罰款︰(一)在計程錶錶旗顯示為「空車」時,無理拒絕提供服務;(二)在計程錶錶旗非顯示為「空車」時上客;(三)以假裝處於應召、換班或其他狀況為由而拒絕提供服務;(四)拒絕運載乘客前往其指定的地點;(五)堅持運載乘客前往特定場所,又或堅持其接受其他服務;(六)堅持要乘客指示行駛路線;(七)在啟動計程錶計費功能後無合理理由延誤行程;(八)在乘客未有指示的情況下,選取明顯較長程的行駛路線;(九)採用與當時交通狀況明顯不相符的車速行車,又或無理拒絕按乘客要求的合法車速行車;(十)親身或透過第三人招攬乘客。

又例如作出下列行為,會被科澳門幣三萬元罰款︰(一)將的士用作與的士客運服務無關的用途;(二)將的士交由未持有有效的士駕駛員證的人提供服務;(三)將其的士駕駛員證交予他人用於提供服務;(四)在知悉的士、其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錄音及錄影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持續及有效運作的情況下,仍繼續提供服務。此外,新的士法亦禁止的士駕駛員親身或透過第三人與乘客議價,違規者會被科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罰款。

綜上所述,新的士法明確規定的士駕駛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對違規者訂定更具阻嚇力的罰款,以保障的士客運服務質素,同時亦維護乘客及守法的從業人員的權益。澳門特區政府期望的士駕駛員能夠貫徹新的士法所定的行為規則,共同提升服務水平、推動業界持續發展。(三)

有關《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