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勞工局局長黃志雄等,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的修訂第二工作文本。當中,在上次會議,對於政府建議對職介所新增三項義務,委員會認為其條款內容空泛、概括性;而昨日會議就進一步討論,議員質疑職介所能否介入勞資糾紛等問題。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會後見傳媒,介紹會議討論法案的情況。
黃顯輝會表示,在工作文本中有關職介所需承擔的義務,政府建議新增加三項義務。其中對於職介所需介入及協調解決僱主及僱員勞動糾紛的條款,委員會有質疑,職介所有否當局調查權,以及能否做到如勞工局般介入勞資糾紛;且協調解決的定義是甚麼,是否法律摡念上的調解?政府回應,會就新增三項義務的條款作出研究、調整,將會有第三份工作文本時,再與委員會討論。
另外,法案建議職介所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為首月薪酬的百分之五十。委員會認同設收費上限是保障僱員薪酬的穩定性,同時提醒政府代表,根據現行勞工法相關規定,僱主若扣取僱員的報酬是不可超出僱員月薪的六分之一,因此,政府需配合勞工法這項規定。黃顯輝指,可規定職介所分期收取這項服務費。而政府代表答應,以保障僱員收入穩定性為大原則,在其後的第三份工作文本中,調節有關服務費的內容。
此外,法案對於職介所收取僱主的服務費並沒有設定上限,但會規定職介所需公開張貼服務費價格表。而黃顯輝回應記者提問時強調,僱主絕不能將支出服務費的負擔轉嫁給僱員,否則就是違法,僱員可向勞工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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