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當中引入可有助解決俗稱「租霸」問題的機制。法案中建議,當相關飲食場所的租約屆滿後,業主可向發牌實體的旅遊局或市政署提出租約已失效憑證,若場所持牌人二十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證明,當局可註銷其經營准照。
現時一些餐廳或飲料場所的租期屆滿,即使已關門不再做生意,但若其經營准照仍有效時,當局也不可註銷其場所經營准照。坊間指這樣「租霸」情況,對業主不利的是,物業被「空置」沒收益,故往往唯有被迫給對方補償,才可收回物業。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現時部份場所即使已沒有營業,但由於沒有註銷准照機制,導致業主不能轉租場所。他指,政府聽取了社會意見,在法案引入了新規範的機制,並認為相關條款,理論上可同時解決酒店內外的旅遊局和市政署發的牌場所可能發生「租霸」問題。
這在法案中是建議增加發牌當局可註銷准照條款,當業主與經營者的租約屆滿後,若原經營者不肯搬離,業主可向旅遊局申請並提供場所租約失效憑證,而原經營者如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並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反駁,旅遊局就可註銷經該營者的「飲食准照」,業主亦就收店舖再轉租他人。
另方面,如若原經營者與業主正處於訴訟階段,旅遊局暫停註銷程序,直至准照滿一年後就不再續期。不過,多名議員提出,業主需要等一年無得收舖及收租,時間過長。對此,陳澤武引述旅遊局表示將再作研究。
由於有關飲食及同類場所的經營准照是分別由旅遊局和市政署發出,故法案也同時建議,由市政署發牌的餐飲場所,同樣引入「註銷准照」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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