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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修改勞工法 產假補貼3年1.2億

2019-07-06 04:22

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

蘇嘉豪

宋碧琪

梁孫旭

梁維特

葉兆佳

【特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勞工法法案,列席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政府的修法工作是動態和持續,這次是希望把已有社會共識的勞工法內容優先修訂,強調不代表會將其他社會關注的勞工法內容置之不理,未來會持續尊重和聆聽社會意見。
梁維特引介時表示,為逐步推進《勞動關係法》的修法工作,以回應社會訴求和完善現行法律規定,使有關法律能更切合併滿足社會的實際狀況與發展需要,從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可持續發展,特區政府經進行公開諮詢,以聽取社會各界對有關修法內容的意見和建議後,制定了《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增設5天的男士有薪侍產假、調升有薪產假至70天、引入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增加強制性假日補償休假的靈活性、增設可選擇性的補償制度及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補償制度六項內容;前三項為屬於社會較關注的事項,第四至六項屬於可增加靈活性的事項。而提出有關可增加靈活性的事項是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需要,為配合產業結構的轉變和人資需求的增加而作調整,冀藉此體現補償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特區政府自2017年展開檢討有關調升計算無理解僱賠償的月薪金額工作,經諮詢社協勞資雙方的意見,並結合2015年至2017年本澳經濟狀況、受惠僱員人數的變化及評估中小企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前提下,建議將計算無理解僱賠償的月薪金額,由現行的2萬元調升至2.1萬元。
在討論中,議員梁孫旭、李靜儀、蘇嘉豪及宋碧琪關注女性僱員產假天數,他們指,世界上51%的國家提供14周或以上的產假,超過20%的國家設18周產假,35%國家設12至13周產假,只有14%國家低於12周。而今次法案建議由女性僱員產假現行56日增至70日,但仍低於2000年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98天產假,希望政府說明設定70天女性僱員產假的理據,希望當局未來能積極推動有關勞動法的修訂,並根據國際的勞動基準,不斷檢討及完善有關政策。
而議員葉兆佳認為法案選擇有利僱員的部分,變相加重企業負擔。他指假期是否與國際標準一致,不能只看「長」不看「短」,要整體比較,認同女性生育權益要保障,但產假增加,中小微企人手將更困難,加重僱主負擔,需要設法填補人資空缺。
梁維特回應時表示,各地的經濟規模、產業結構不一樣,而且不僅產假日數有差異,部分地方是全薪產假、有些地方為半薪產假,而香港產假薪酬為平時薪金五分之四,不能簡單以產假日數對比各地產假福利。他指,產假由現時56日調升至70日,雖然政府提供14日產假補貼的臨時措施,但仍導致企業成本增加,至於會否進一步調升產假日數至98日,需要整盤考慮,包括營商環境、僱主承擔能力及公帑使用等方面。他強調,特區政府持開放態度。
勞工局副局長吳惠嫻補充表示,在延長產假及產假補貼措施方面,政府早前已作公開諮詢,亦參考香港的有關規定,當時香港實行70日有薪產假,產假薪酬為平時薪金五分之四,即是56日人工。諮詢期間,有意見希望增加產假日數,亦有意見擔憂增加產假對中小企人資造成壓力,政府綜合分析意見後,在加強女性保障與中小企承受能力兩者之間作平衡取捨,提出有關建議。
另外,宋碧琪關注政府補貼產假薪酬措施,她認為應合理使用公帑,按企業負擔能力補貼;黃潔貞希望政府增加延長產假及侍產假的檢討制度。葉兆佳關注14日的產假報酬補貼是否僅限澳門居民,要求政府一視同仁,對本地女性僱員及外地女性僱員新增加的14日產假進行補貼。
梁維特表示,法案建議產假日數只是最低標準,企業可為僱員提供更優條件。在推動法案過程中,與很多大型企業接觸及溝通,均明白員工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不少大型企業已主動將產假調升至七十日。對於女性僱員放產假期間導致企業人資不足,僱主可向勞工局反映,但今次法案無意對過職過界等規定作新調整。至於是否為外地女性僱員提供產假補貼措施,政府會持開放態度聽取意見。
吳惠嫻表示,從便民角度看,懷孕的本地女性僱員會申請出生津貼,若僱主支付報酬不足七十日,餘下差額(不多於十四日)可同時向社會保障基金會申請,而現時已實行70產假制度的企業,有關僱員則不需申請。至於有關產假補貼措施的開支方面,根據統計局資料,若以2018年16至49歲僱員的中位數及該年齡成為母親的女性僱員推算,法案生效後,預計政府每年對產假的補貼金額約4,000 萬元,三年合共約1.2億元。
對於有議員關注調升計算無理解僱賠償月薪金額的理據,吳惠嫻表示,有關調整是根據規定每兩年須檢討一次,2015年至2017年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累計增幅3.6%,同期本地居民月收入中位數增加5.6%;若實施後可覆蓋全澳本地企業僱員由17.1萬人升至17.6萬人;中小企本地僱員則由11.4萬人升至11.5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