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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交通法完成諮詢 社會普遍贊成扣分制

2019-09-26 00:46

社會普遍贊成實施扣分制

【特訊】交通事務局於今年1月29日至3月29日開展了為期60日的《修訂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其補充法規》的公開諮詢,期間共收到1498份意見,當中意見普遍贊成文本中適度提高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的刑事處罰幅度;不遵守停車義務及不讓行人的處罰;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範圍;引入汽車停車熄匙和扣分制等。
報告表示,意見普遍贊成諮詢文本建議的對初犯者及累犯者實施醉駕和毒駕犯罪所定的刑事處罰幅度,並以徒刑或罰金及禁止駕駛作為對該等犯罪的刑事處罰。同時也普遍贊成諮詢文本建議的對初犯者及累犯者實施酒駕的輕微違反所定的刑事處罰幅度,並以罰金及禁止駕駛作為對初犯者的刑事處罰,而累犯者則以徒刑或罰金及禁止駕駛作刑事處罰。
對於諮詢文本建議的提高對初犯者及累犯者實施不遵守停車義務及不讓行人先行的輕微違反所定的刑事處罰幅度,意見普遍贊成。部分意見認為,行人橫過斑馬線時因使用流動電話而不注意路面情況常有發生,故不應提高對駕駛員不讓行人先行的輕微違反的刑事處罰幅度。個別意見認為,現行《道路交通法》對不遵守停車義務及不讓行人先行的輕微違反的刑事處罰幅度已適當,但應加強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交通局回應指,不遵守停車義務及不讓行人先行的輕微違反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可能不堪設想,不僅會危及駕駛員及乘客的人身安全,亦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或身體完整性構成極大的威脅。因此,為打造有秩序及安全的交通環境,將以公眾普遍贊成的諮詢文本所建議的意見基礎上,對修訂《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審慎考慮。
由於公眾普遍贊成諮詢文本建議,檢討涉及“違法進入公交或巴士專道”、“違法停泊於巴士站範圍”及“未經預先許可或未按規定的條件在公共道路上,舉行體育比賽或慶典以外的可能影響正常交通的其他活動(例如道路工程施工)”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贊成及不贊成“於巴士離站時沒有禮讓停車或減速”者則各佔一半。
另一方面,公眾較多不贊成諮詢文本建議檢討涉及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金額調升,因此,在修訂《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時也會作出審慎考慮。
另外,對於諮詢文本中建議引入要求汽車停車超過3分鐘時強制熄匙的規定方面,意見普遍贊成諮詢文本所建議引入要求汽車停車超過3分鐘時強制熄匙的規定。部分意見認為,應訂定豁免強制汽車停車熄匙的法定情況,尤其因交通或天氣狀況、機械故障、執行救援或基於車輛用途而必須讓車輛引擎空轉等。個別意見亦提出,宜以宣導性方向推行有關措施,又或建議停車超過5至30分鐘時方實施強制熄匙的規定。也有意見提及,有關建議不切合澳門實際的交通狀況、容易對車輛的機件造成損耗或應考慮執法上所存在的困難及成效性等問題,故認為不宜強制實施相關措施,但可考慮推動電動車輛的使用,以助改善空氣質素。對此,交通局表示,汽車空轉引擎時會釋出廢氣和熱氣,造成空氣污染,亦因所排放的污染物不能消散,積聚於公共道路上,對行人造成滋擾。為著整體公眾利益,以有效改善空氣質素及減低汽車引擎空轉對行人所帶來的滋擾,將以公眾普遍贊成的諮詢文本所建議的意見基礎上,在修訂有關規定時,將從澳門整體交通環境、執法上的可行性及車輛的用途特徵等方向作審慎研究和考慮。
公眾關注是否適宜引入交通違例記分制(俗稱“扣分制”)的可能性及適當性方面,意見普遍贊成在本澳引入交通違例記分制,並認為實施此制度將有助改善駕駛員的駕駛態度、提高阻嚇力及具警惕作用。部分意見認為,應僅針對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危險或可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違法行為方實施“扣分制”,並依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及危害性,對違法者科處如取消駕駛資格、扣留駕駛執照、強制性駕駛改進培訓或發出警告等行政處罰。也有意見認為,“扣分制”僅適用於從事駕駛行業的駕駛員,例如的士或巴士駕駛員等。個別意見認為,從諮詢文本所建議的「加強打擊影響交通安全或阻礙交通的違法行為」、「修訂構成輕微違反累犯的法定要件」及「將輕微違反轉換為行政違法行為 」的方向修訂《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並配合加強執法,已可達致應有的阻嚇性,因此,認為本澳無須實施“扣分制”。交通回應指,鑑於社會上意見普遍贊成本澳適宜引入“扣分制”, 以達致改善道路安全、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和改善駕駛員駕駛態度等目的,從而減少交通意外所引致的傷亡。基於此, 將按公眾普遍贊成引入“扣分制”的立法方向,並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性,以及配合本澳的整體法律制度及實際交通狀況等,從而就“扣分制”的施行細則,尤其涉及納入記分制的違法行為的範圍、訂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記分周期及行政處罰措施的類型等作深入的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