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細則性討論《確定1988年至1999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涉及284項法律或法令。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法案最後文本並簽署意見書,將提交立法會大會進行細則性表決。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作會後總結表示,政府已於10月30日把法案最後文本送交一常會審議,是次會議已完成討論並簽署意見書。雖然法案只有6條條文,但為了確保被公佈為不生效法規的準確性,有關工作在技術層面上具有高度複雜性並涉及大量內容。法案最初文本包含兩個附件,載有283項法規,分別是附件一中275項由1988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公佈且被視為已不再生效,視為默示廢止或過期失效的法律和法令;以及附件二中載有的8項同期公佈且被視為仍然生效但已不合時宜的法令,進行明示廢止。
法案提及保障既得權利和維持已確立的法律狀況條文,委員會在討論過程中認為條文十分重要。根據政府的理由陳述,法案所作的清理目的只是特區政府對法律體系加以釐清和簡化,而不對私人應當受到保障的法律權益產生任何影響,尤其是公職人員薪俸、津貼、補助、豁免等福利,以及專業資格、學歷或其他待遇。
經過立法會法律顧問和政府顧問團反復溝通和分析,對法案內容作出修正和完善,默示廢止或過期失效的法律法令由原本的275項刪減至274項,明示廢止法律法令則由原來的8項增加至10項,合共284項不生效法律法令。委員會並決定將不生效法律的兩項附件一同附帶於法案中,以便社會及政府機構瞭解有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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