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第三個工作文本,修改多項條文,包括增加「促進營商行為的透明度」,增加「消費者有獲得指導、和獲得法律保護及便利訴諸司法的權利,嬰幼兒等特別產品須有中葡或中英說明方可入市場」等。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新文本建議消委會將來可直接向上中下游商戶索取價格資訊,政府可制定相應政策和措施應對。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細則性政府提交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文本,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辜美玲,消委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等列席。
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經一段時間的技術會議,政府本月20日交來新文本,增加一些條文 。會上政府重申立法目的,而法案規範在澳門特區經營者及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建立的消費法律關係,如現行有其他專有法規已規範相應的法律關係,應優先適用該等專用法規,該法案起到「補底」作用;博彩、醫療、法律、會計及審計、教育的服務,涉及有價證券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的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合同都不適用。
何潤生表示,法案「標的」在原文基礎上,增加促進營商行為的透明度;適用的範圍方面,新文本就遠程通訊技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如遠程購物等,增加要素或要件,包括經營者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商業活動,且要在特別行政區交付或寄送商品或提供服務為限。
何潤生表示,在消費者權益方面,除了原來的取得資訊外,新文本增加消費者享有獲得指導、和獲得法律保護及便利訴諸司法的權利;還完善對價格標示及特別資訊的條文,其中關於嬰幼兒、兒童玩具、電子電器或醫療器材,自行組裝的家具或燃氣爐具等這類需特別小心使用的產品,必須提供特別資訊,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這些商品須附同中文書寫,且附有葡文或?英文譯本的說明書或使用手冊,方可進入市場。法案又以盡數列舉方式,列明消費者可取得資訊權利的項目,如有否運輸附加費、商品售後服務範圍和合同生效期等。
何潤生表示,新文本建議消委會將來可直接向上中下游商戶索取價格資訊,政府可制定相應政策和措施應對。他稱,現時政府難以向油公司索取燃油價格資料,消保法生效後,將來油品價格出現波動和不合理情況時,消委會有權向有關方面索取資料,油公司若不提供,會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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