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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續審消保法 不按規定標價最高罰一萬

2020-06-30 00:48

■經營者若不按照法定方式標價,可科處2,000至10,000元罰款。

■左起:馬志成、何潤生。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提出消費者委員會將設諮詢組織,取代現有的消委會全體委員會,但具體成員組成政府方面未有透露,何潤生相信會與現行的諮詢組織功能相似,將來諮詢組織與執行會分開,而消委會的組織法亦將修改。

何潤生表示,原法案要求經營者應以可見、清楚易讀及毫無疑問的方式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考慮到有貴價藥材並無顯示重量單位的情況,新文本增加了“倘有計量單位的時候需要標示”的內容。如沒法案規定的價格標示方式,可被罰款2千至1萬元。法案亦賦予消委會收集商品及服務的價格資訊的權力,經營者、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以至其他參與生產或經營環節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而拒絕提供。

何潤生稱,法案生效後,將對社會關注的油價、鮮活食品的價格形成起到一定作用。若商品或服務價格強烈波動及不合理高企,消委會有權向由生產至零售各個環節收集價格資訊,以便了解成本結構、價格形成及利潤,商家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有利於政府進行科學決策及推出針對性的措施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