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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申請年齡惹激辯 經屋恢復計分排序

2020-08-05 01:23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

蘇嘉豪

區錦新

葉兆佳

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特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其中,個人申請年齡下限調整為23歲引起議員激辯,多位議員表明反對,認為提高年齡是歧視,亦有議員贊成,將有限資源用作迫切需要的地方。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推出經屋目的是幫助有需要的人上樓,而決定什麼人符合條件購買經屋,是一個立法選擇,強調不是政治決定,沒有歧視問題。
負責細則性審議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法案在立法政策及技術相對複雜,委員會共召開十五次會議歷時一年八個月,完成對法案討論及簽署意見書。關於申請人年齡要件的問題,法案最初文本把申請購買經屋家團代表及個人申請人年齡由現行法律規定的十八歲調升至二十五歲,經充分討論後,提案人把家團申請的最低年齡要求調整為申請人需為年滿十八歲。至於個人申請由最初規定的二十五歲降至二十三歲,委員會仍有成員持不同意見,認為不應剝奪十八歲至二十三歲居民的申請資格。提案人指法案在申請人年齡限制已較最初文本有所調整及降低,其中對於個人申請設定較高的年齡限制,主要由於短中期內經屋供應不足,屬於政策選擇,並不帶有任何歧視成份,又表示不排除將來會作適當檢討。
法案把現行分組排序制度改為計分排序制度,不可轉讓負擔及所有人出售單位方面,提案人建議經屋單位僅可轉售予房屋局、不可流入私人市場,同時提案人建議簡化所有人出售價格的計算方法,規定單位售價相同於業主從房屋局購買單位時所支付的價金,而且需扣除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而進行必要的工程費用、尚未交付的管理費等負擔。措施是為使經屋永遠姓“經”,協助居民解決居住問題,以及體現經屋消除投資屬性的政策。
在法案討論過程中,不少議員對購買經屋的個人申請年齡調升至二十三歲持有不同意見。議員區錦新認為法案將購買經屋的個人申請人年齡調升至二十三歲,對年青人不公平,又指經屋申請周期長,二十三歲才可申請經屋不可接受,而經屋法將青年個人申請年齡推遲至二十三歲,未有諮詢社會,缺乏民意支持,對此將投反對票。他提出對第一條的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條的十四條第八款分別抽出獨立表決。
持反對意見的議員蘇嘉豪認為有關條文對申請人年齡存在歧視,是一個倒退,希望政府承諾未來有條件時將個人申請人年齡降回十八歲,並提出要求將第一條的十四條第十款抽出獨立表決。議員高天賜表示,人人都有資格申請經濟房屋,認為調升年齡限制是政治立場,反對將年齡為十八至二十三歲青年的個人申請排除在外。
議員李靜儀表示,經屋申請要件設定了收入下限線,青年不會因年齡而在經屋申請中獲得優勢,而且今次經屋法要求申請人提交連續十二個月的收入,強調社會對申請年齡限制的關注,原因是居民對經屋供應存在恐慌,政府未能給予社會信心,解決問題關鍵不是將十八至二十二十歲青年個人申請排除經屋申請外,而是解決房屋供應問題。
議員馬志成指,法案將申請購買經屋個人申請人年齡由二十五歲修改為二十三歲,反映政府聽取意見,認為十八至二十二歲的青年對房屋需求不大,本澳土地資源少,經屋供應緊張,設定有關年齡限制是政策選擇問題,希望將有限資源用作迫切需要的地方上,因此同意有關條文。
議員葉兆佳及邱庭彪表示,申請年齡限制規定是協商結果,指家團申請的最低年齡要求為十八歲,若青年結婚組成家庭後亦可在十八歲後申請。
羅立文回應表示,之前與立法小組就有關問題有充分討論,稱每一個地方都有私樓,政府有責任照顧最貧困的居民,因此推出了社屋,至於推出經屋,相信政府認為需要幫助有需要的人上樓,而如何決定哪些人、什麼條件才可以購買經屋,需設置一些上下限等條件,強調年齡調整不是政治決定,而是一個立法選擇,沒有歧視問題。
至於經屋申請能否定期及恆常化?羅立文表示,政府在“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政策取向下,早前成功實現了社屋恆常性申請,希望日後亦能做到經屋申請恆常化,雖然離這個目標仍很遠,亦不能承諾任內可達成,但長遠有信心,早達成之前會盡量縮短經屋申請時間。他提到,新城A區共有二萬八千個公屋單位,偉龍馬路亦有六千個公屋單位,即未來最少有三萬四千個公屋單位,若能有穩定的經屋供應下,便可接受定期開隊,在供應持續情況下,便可恆常化申請。
羅立文坦言大家對經屋的申請年齡有不同看法,如果法律規定十八歲可以申請一間經屋,覺得是一個錯誤的信息,“是否鼓勵青年到十八歲可申請,或可能獲得一間房屋?”“是否希望子女一到十八歲就申請經屋離開父母?”他覺得沒有這個需要。
修改經屋法討論一度陷於膠著狀態,未能在法定時間晚上八時前完成審議,立法會大會最終以大比數通過延長會議時間審議,經立法會長達約4小時的細則性討論,最終全部條文獲得通過,當中部分議員要求將法案第一條的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條的十四條第八款、第一條的十四條第十款、第一條的五十一條第二款分別進行獨立表決,均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