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法案。防火安全法案建議高層大廈要聘用合資格企業維修保養防火安全系統,部分並需聘用防火安全負責人或設立安全崗。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目前有 800幢樓宇設有防火安全負責人;許多特高樓宇及新入則高層樓宇亦已設立安全崗。對於沒有條件設立安全崗的樓宇,政府表示會設立過渡期或其他替代方案,委員會對政府解釋滿意。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昨日表示,法案建議高層樓宇的所有人在適當情況下管理機關或者業主會可以合同方式聘請合資格的消防公司,提供防火安全系統檢查、保養和維修的服務,但屬於p級及m級樓宇除外。法案亦建議中高級和高級分層樓宇需聘用防火安全負責人,防火安全負責人可由管理員擔任,但必須報讀消防局相關課程。法案亦規定所有配備防火安全負責人的樓宇都有應急計劃,包括報警程序、疏散計劃、疏散路線、火災時使用的滅火筒工具技術等。
法案亦建議部分樓宇必須設立安全崗,包括屬ma級超高樓宇,以及發出准照用商業、工業、社會設施或公眾聚集地方的樓宇,而不論其高度,用作容留臥床者、行動受限制者或對警報感知及反應能力受限者、接待年齡不超過6歲兒童及用作營運幸運博彩場所。而關於安全崗定義內容將在在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訂定。委員會關注現時有多少樓宇要設安全崗?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目前未有相關資料,但許多特高樓宇及新入則高層樓宇亦已設立安全崗。對於沒有條件設立安全崗的樓宇,政府表示會設立過渡期或其他替代方案,委員會對政府解釋滿意。
另外,委員會關注消防局監管建築地盤的防火安全,與勞工局監管地盤職安建的權責會否重疊,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政府代表接受委員會意見,會協調消防局與勞工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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