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將引誘及協助他人非法出境的行為納入“引誘罪”及“協助罪”,建議對為取得在澳門居留或特別逗留的目的而作出欺詐性行為,以及把協助和收留提供便利的行為刑事化;同時引入更有效追究法人責任的機制。
行政會昨日下午三時假政府總部多功能會議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治安警察局長吳錦華表示,規範出入境的法律法規實施至今已經十多年,部分內容未能適應社會發展所需,有必要作出修改,以配合本澳的刑事政策與其他法律,有效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並預防犯罪。
法案建議將引誘及協助他人非法出境的行為納入“引誘罪”及“協助罪”。建議對為取得在澳門居留或特別逗留的目的而作出的欺詐性行為,以及把協助和收留提供便利的行為刑事化。同時,引入更有效追究法人責任的機制。
吳錦華指出,法案提到的“欺詐性行為”,包括假結婚、假收養、假僱傭等行為。現時假結婚是以偽造文件罪起訴,但對這項罪名能否配對假結緍,當局有所保留,如過往有案例相關結婚證明在內地具法律效力,把假結婚刑事化更有利檢控執法。
另外,法案引入中止計算六十日拘留期間的特定條件,以及可預先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旅行證件的措施,以防止惡意拖延驅逐程序的情況,避免因簽發大量“行街紙”而造成治安問題。同時,訂定非本澳居民須為其在澳門所生子女適時辦理旅行證件並通知出入境管理當局的義務。
吳錦華指出,有關建議是因應過往曾有雙非子女出生後在本澳逗留一段時間,以人道理由申請居留,當局發現此一漏洞,在今次修法中一併完善。
此外,法案建議參照國際通用做法,引入收集及查核旅客生物元素的措施。如指紋、掌紋、虹膜、視網膜、面相等選項,以便有效識別虛假身份,更好預防和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建議酒店場所經營人須登記十六歲以上非本澳居民的住客資料,並於其入住及離開酒店的廿四小時內將資料通知出入境管理當局;建議將非法出境及非法入境行為訂定為行政違法行為,以有效及全面地管控出入境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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