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法案沒建議強制驗樓,但若建築物缺乏保養,工務局可要求業權人聘請專業技術員或實體,提交樓宇狀況報告。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表示,法案賦予局方權力可依民事程序申請司法命令狀進入私人建築物開展檢查、維修和保養工作,與現時相比屬較大的改變。
陳澤武稱,不少委員關注樓宇維修保養的義務和責任。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有關規定並非強制驗樓,只是指引,如被發現嚴重違反維修及保養義務,自然人可被罰款2千5百至5萬元,法人罰款5千至10萬元。至於如何定義嚴重違反有關義務,之後會討論。如有人舉報或工務局巡查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指出須進行工程。政府並交待,現已登記的土木工程師有777人,相信可滿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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