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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修改教學人員通則

2021-04-30 00:11

黃顯輝.JPG

歐陽瑜、老柏生等列席會議.JPG

【特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教育局局長老柏生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多名議員關注公校教師超時工作及超時授課報酬的問題,老柏生表示,教師職業比較特殊,工作不只體現在上課教學,亦包括備課、改卷和輔導學生,法案亦建議中小幼及夜校教育上課節數,至於學校安排在晚間或周六日進行的工作,會有超時工作計算。
負責審議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經過七次會議,政府代表列席其中四次會議,立法會顧問團與政府代表亦舉行多次技術會議。經過上述會議討論及磋商,提案人在2021年4月21日提交法案最後文本。其中,法案建議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範圍,提案人澄清該通則經修改後,將不適用於教學助理員,而教學助理員適用於公務員的一般制度。此外,法案建議該通則補充適用於在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擔任教師職務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的教師。提案人提供的資料,現時除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外,文化局、懲教局及社會工作局均有聘用教師職程的人員。
在工作評核方面,法案建議關於工作評核的一般原則、評語表述及評核效果等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可適用教師工作表現評核,至於評核的方法、適用範圍和評核程序,提案人指出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有關補充性行政法規於該法案同日生效。按照現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規定,教師在工作表現評核中,是不可能取得十分滿意的評語,而無法縮短晉升職階的年數,及無法將不超過兩年期間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三年期間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或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此法案有過渡規定,就有關事宜訂定相關機制,建議在法案公佈翌日讓在職教師按相關規定自動晉階,並讓在職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具條件分別轉為三年期間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或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為加強教師人力資源調動的靈活性,法案建議在原有單向的編制內幼小教師定期委任為綜合教師委任當中,增加編制內綜合教師定期委任為幼小教師,並建議增設合同教師職階轉換機制。雖然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沒有規定隨診需補時,但為保障學生的利益,法案建議教師在授課期間隨診需補堂,在學年結束後,不論授課期間隨診或求診而產生的補堂義務均會終止,因無補堂的需要。至於在非授課期間求診需按一般公職制度補時。
法案建議修改休學假期申請要件,包括將適用範圍由原來的編制內確定委任,擴展至以合同聘任的教師方式,要求任職年期由至少連續十年擔任教學職務的教學人員,改為擔任教師職務滿七年,以及將工作表現評核由良,改為七年期間內取得兩次表現評核優異。
黃顯輝表示,經過對法案審議及分析後,委員會認為經修改後的替代文本具備提交全體大會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要件。
細則性審議中,多名議員關注公校教師超時工作及超時授課報酬的問題,當中議員蘇嘉豪建議政府加強公校管理,如通過登記制度令學校依法對教師給予報酬。議員高天賜亦認為應有機制申報超時工作的情況,體現教師付出得到相應的報酬。議員區錦新亦指教師行業較特別,應清晰界定超時工作。議員麥瑞權亦關注加班費計算。
歐陽瑜回應表示,公立學校教師授課時間、上學時間及其他時間的規定與其他公務員情況不同;又指學校安排額外的時間上班才是超時工作。
老柏生補充表示,教師職業比較特殊,工作不只體現在上課教學,亦包括備課、改卷和輔導學生,因而雖然公校教師每周規定工作三十六小時,但法案亦建議中小幼及夜校教育上課節數。他稱,幼教、小學及中學由十八至二十三個課節不等,其他時間教師進行個人工作,包括備課、評改、輔導及協助等,至於學校安排在晚間或周六日進行的工作,會有超時工作計算。至於學生課後問問題等工作,則難以計入加班,亦不是教育界的態度。
議員林玉鳳及蘇嘉豪關注到教師的專業發展制度相關補充性行政法規制訂,能否與法律同步出台。老柏生表示,當局亦已著手草擬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教師評核工作,爭取在法律生效時同步推出實施。整個框架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的原則及精神近似,但教學人員有其獨特性,會審視現行第41/97/M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