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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落實再度審查機制 揭貿促局處理投資居留弊端

2021-05-21 00:01

■廉署揭貿促局處理投資居留弊端

【特訊】廉署2020工作報告指出,為落實及兌現廉署在施政報告所訂立的再度審查機制,被列入“回頭看”清單中的個案與情況,廉署一直在密切跟進,並與相關部門或機關保持聯繫及作出反映和處理,當中發現貿促局在處理投資居留時與法例規定存有抵觸。

廉署指出,為加強對投資居留申請的審查,廉署曾在2013年7月向貿促局建議,在申請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取得澳門永久性居留權之前,應採取措施增設複查工序,以便確認申請人用作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不動產是否存在變更狀況。為回頭查看上述複查機制的執行情況,廉署展開了相應的跟進工作。查得的資料顯示,因應廉署的建議,貿促局經與身份證明局溝通協調後,於2013年9月設立了臨時居留許可的確認機制。按照有關機制,當投資居留個案申請人因臨時居留許可獲批滿7年而向身份證明局申辦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前,須先向貿促局申請並由該局發出一份名為“確認聲明"的文件,以證明申請人在其獲批臨時居留許可至申辦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前的7年期間內,一直維持臨時居留許可獲批的條件;當身份證明局收到該“確認聲明”文件後才會受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申請,期望透過上述機制加強監察申請人遵守投資居留的法律規定。

然而,在廉署二次審查的調查過程中,發現貿促局曾自2014年9月以後,改變了過去一年所沿用的確認標準及理解,改以認為臨時居留許可的法律效力滿7年後已完全產生,申請人在澳居留的合法性不再源自臨時居留許可,而是一項由法律直接賦予的權利,於是單純以申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已滿7年為由就簽發“確認聲明”文件,不再覆核申請人在這7年期間內是否一直維持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條件。

廉署認為,這種處理與法例規定存有抵觸,因當投資居留個案申請人原先獲批的法律狀況有所變更或消滅時,貿促局應依法指出有關問題及作出跟進,故此,在簽發“確認聲明”前,局方有責任覆核申請人在其獲批臨時居留許可至申辦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前,是否仍符合投資居留法例及獲批條件是否一直維持,而不是單純因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已滿7年,就不考慮其他因素就直接簽發“確認聲明”。因此,廉署向貿促局作出意見反映,該局回覆表示自2018年5月就無再僅以投資居留申請人已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屆滿7年,作為維持其臨時居留許可的審批依據,而會嚴格遵照投資居留法律規定作出審批處理。除此之外,廉署亦建議貿促局,宜將申請人已經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投資居留,但嗣後才發現原先獲行政當局批准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行為涉嫌違反合法性的情況,盡快通報檢察院以作適當跟進;同時,也向該局提出有關修法方面的意見及建議。貿促局回覆表示認同,並承諾日後在進行行政法規的修法工作時,將會加強對申請人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嗣後監察作為考慮方向,並對相關工作進行優化。

再揭商人偽造文件

代辦投資移民

據廉署2020年度工作報告公開的案件摘要顯示,2020年4至12月期間,廉署相繼偵破三宗與申請移民相關的犯罪案件,其中有兩宗涉及購買不動產的投資移民,一宗為涉及十多人的重大投資移民。

經調查發現,某本澳商人代辦了至少十一宗以“重大投資移民”為由向貿促局提出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該等申請人都是以入股到該商人名下持有或所操控之公司作為投資依據,然而事實上卻提交了載有不實內容的文件以符合當局之審批條件。調查亦發現該名商人聯同其下屬及生意夥伴向多個政府部門提交不實的僱員資料作為虛報公司規模及營運狀況的依據。上述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處理。此外,據廉署回覆傳媒,證實案件在調查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案件期間,向局方取閱資料時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