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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簽消保法意見書 多方面保護消費權益

2021-06-18 01:28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以及秘書馬志成介紹會議內容

【特訊】歷時2年多,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完成並簽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意見書,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以及秘書馬志成會後總結會議時指出,在現今競爭日趨激烈,日益全球化,電子商務日漸普遍的消費型社會中,消保法對於保護消費者有決定性的作用。本法案旨在應對新興營銷模式、打擊威嚇性及誤導性營商行為,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以便加強消費者各方面的保護。此外,為讓政府有足夠的時間宣傳消保法以及市民能夠更清楚了解法律生效期,法案建議生效期定為明年1月1日起生效,而關於消委會新組織法規的立法進度,亦會配合該法案的生效期適時出台。

何潤生表示,政府於2019年3月向立法會提交了消保法法案,並要求第一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及於同年5月20日前提交意見書,但由於法案較為複雜,委員會也在細則性審議其他法案,故將審議期限延長至今年7月12日。在細則性審議該法案期間,委員會共召開20次會議,政府代表列席了其中16次,並一直保持開放和建設性態度與委員會充分合作,接納了委員會提出的不少意見和建議,使法案最後文本能夠在技術方面得到改善。

何潤生指出,就法案的內容而言,本法案旨在應對新興營銷模式、打擊威嚇性及誤導性營商行為,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以便加強消費者各方面的保護,具體包括規定更廣泛、更嚴格的資訊權;為供應消費品合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合同,及新興消費模式產生的合同(如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預繳式合同)制定法律框架;禁止對消費者實施的不正當營商行為;消委會對經營者履行義務的監察,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為雙方當事人設立了一定條件下無償的消費爭議替代解決方式。委員會認為,法案內容廣泛複雜,而且在制度方面有不少創新,總體上對法案表示支持和贊同。同時,委員會關注法案在創設特別制度時,應與澳門現行框架性法律的原則性制度協調一致,避免出現制度不協調的情況,需充分考慮制度的可操作性。另外,就法案的某些立法取向、制度設計、內容編排、條文內容等,委員會向提案人提出問題、意見或建議,以便明確立法取向,立法意圖、澄清概念,以免曲解法律,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確保消費者與經營者關係更加平衡和適度。

對於法案的適用範圍,委員會要求政府代表澄清,當經營者的場所設於澳門特區以外的地方,又或作為經營者的中介人不是來自澳門特區時,透過互聯網或電話,這種愈趨多見的方式進行的買賣,該法是否適用。政府代表回應稱,如屬澳門境外的經營者,透過互聯網或電話等遠程通訊技術進行的買賣,不適用該法。但是「如屬澳門的經營者,透過互聯網或電話等遠程通訊技術進行的買賣」,適用本法。判斷是否為澳門的經營者,主要會視乎其線上業務是否與本澳有經營聯繫,例如,經營者在澳門設有辦公室或線下店以經營其線上業務。將來會透過檢視線上經營者是否使用澳門IP或域名,或線上經營者是否在澳門銀行開立帳戶,尤其是開立澳門元帳戶作為電子支付結算,以及配送地點是否在澳門境內等要素,確認其是否在澳門經營。委員會認為,由於法律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對於以遠程通訊方式建立的法律關係,有必要明確清晰地規定法律適用的情況,因此為保障網上消費交易,且從可實際履行監察職能作考量,法案最後文本更具體地規範透過遠程通訊技術建立的法律關係,透過遠程通訊技術建立的法律關係亦視為在澳門特區建立,但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一是經營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而判斷是否在澳經營,視乎其線上業務與本澳有否聯繫因素,如使用澳門IP或域名、在澳門有登記、設有辦公室,或有銀行帳戶收取價金等;二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交付或寄送商品或提供服務,而不論收件的地點。

至於遠程訂立的合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法案最後文本對三類新型的合同提供資訊作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了經營者須在訂立合同前提供必要的資訊。經營者須證明已提供資訊,有關資訊須載於遠程訂立的合同或商業場所外的合同內,且有關內容不得修改。同時,賦予消費者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且無須說明理由。

而消費者權利方面及消費爭議方面,法案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指導及取得資訊、健康及安全受保障、獲得具品質的商品及服務、經濟利益受保障、獲得損害賠償、參與法律上有關自身權益的訂定以及獲得法律保護及便利訴諸司法等權利。法案還創設有利條件,鼓勵消費者與經營者透過調解及仲裁解決消費爭議,推廣調解仲裁制度,規定由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管理的調解及仲裁程序,如所涉金額不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則屬無償向當事人提供,消費者同樣可無償獲得公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