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提出,對於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提出異議或司法上訴,且一定期間內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 有傳媒問及第7屆立法會選舉被認定不具參選資格人士能否再次參選。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需要視乎今次修法所訂立的期限,若期限設置為 5年,即相關人士不能參與 2025年的立法會選舉,屆時將以相關修法的過渡性條款加以規範。 另有傳媒關注,立法會選管會早前制定的 7項參選資格審核準則中,提及參選人因曾組織或參與破壞憲法等相關活動無被選資格,但未有時限規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稱,需視乎牽涉問題的嚴重性和發生時間等,難以設立時效作“洗底”,要就具體情況判斷有關參選人能否被信任擔任相關職位。(潘幸暉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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