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擬修改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當中建議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行政長官參選人及議員候選人是否「愛國愛澳」,一旦選舉管理委員會因應國安委審查結論意見書,作出有關人員「不具被選資格」的決定,有關人員不可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換句話說,日後由國安委決定特首參選人及議員候選人有冇得留低,相信有關修法亦進一步收窄參選特首和立法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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