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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般性討論表決通過 回歸至今賠償七百多萬元 批評醫療事故法「斬件」提案

2013-10-31 00:00
 【專訪】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被多名議員批評一拖超過十年的法案,仍以「斬件」方式提案。另外,一九九九年至今政府涉及醫療事故賠償達七百多萬元。
 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昨在立法會上表示,為公平、合理及有效解決因醫療事故產生的爭議,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回歸後,特區政府已成立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並設立法律諮詢專責小組,負責制訂和草擬有關醫療事故的法案以及相關法律。
 經參考內地及其他國家的經驗,綜合了公開諮詢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參照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研究的意見書後,特區政府草擬了《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日前,行政會亦已完成討論相關法案內容。
 《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的目的是要公平、合理及有效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致的糾紛,並確立過錯責任制度。法案的出台將進一步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對完善本澳醫療衛生體制的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
 衛生局局長李展潤在引介法案時表示,鑑於醫療事故牽涉的層面廣泛、立法複雜,需顧及各環節中的細節和周全,在聽取各方的意見、參考各地的經驗,經深入分析和研究後,特區政府草擬了《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確立了醫療事故的定義和過錯責任制度。主要建議,不論公營或私營醫療場所,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因有過錯所造成的損害均適用於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同時,規定就診者查閱及索取病歷的權利、醫療機構及人員有保存及提供病歷的義務,以及對偽造及損毀病歷行為的處罰制度;另外,亦建議設立醫療事故強制通報機制,以防範醫療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風險。
 為公平、合理及有效地處理醫療事故,法案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並賦予委員相應的調查權,負責對爭議個案進行專業的調查和技術鑑定。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成員均經過嚴格的甄選,並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中至少有五名成員必須為經驗豐富的醫學專業人士,另外一至兩名為非醫學專業的人士。委員會獨立工作,不受任何約束和干預。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務時須遵循公正、無私和熱心原則,並遵守保密義務。另外,委員會成員亦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規定作出迴避,以確保鑑定結果的公平和公正。
 委員會在行使調查權時,協助調查的個人或實體必須充份配合,否則將構成違令罪。委員會作出調查和技術鑑定結論,並不妨礙醫患雙方、司法機關、公共或私人實體透過其他途徑進行調查或提出異議。
 對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法案亦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試行訴訟外調解,以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調解中心的調解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醫患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對有關醫療事故的賠償進行調解。
 另外,就有關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考慮到若加入新法中可能會拖長立法,故現先行制定《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理權益。衛生局將繼續與其他相關部門就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出研究,以便對醫療人員職業風險和醫療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大的保障。相信,《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的實施,將更加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效保障醫患雙方的合理權益,對維護醫療秩序和保障醫療安全將起著重要作用。
 在一般性討論時,先後有二十多名議員發言,當中批評醫療事故法法案一拖超過十年才提到議會,但法案非全部提案,只屬斬件式,令人失望,如備受關注的有責任和無責任醫療事故賠償,醫療保險制度等全欠缺,此外,亦質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等。
 張永春回應稱,經過多次意見收集和整理後,以「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法律制度」提案較合適提案,法案內容對醫患雙方保障已較現時相關法律進步,病歷更是其中一核心重點,未能將如醫療保險條文納入法案,是考慮到當中複雜性,但未來仍可進一步研究和改善相關法律法規,亦可與該法案互相配合。
 張裕表示,在小組會細則性討論時,政府是會坦誠與委員會溝通,完善法案。
 李展潤補充稱,醫療紏紛申訴評估中心自二00二成立至今,按到四百七十多宗個案。去年中心收到三十四宗個案,其中十二宗是政府醫療機構,二十二宗非政府醫療機構。他又稱,涉及衛生局要經法院的醫療事故,由九九年至今共二十九宗,當中十三宗衛生局勝訴,六宗衛生局敗訴,九宗現時仍處司法階段,一宗經和解取銷訴訟。有關六宗敗訴,衛生局賠償約達七百三十一萬。
 經過兩個半小時討論後,法案獲一般性通過,議員區錦新和吳國昌表決聲明稱,《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集中處理醫療事故的過失責任爭議,不安排任何保障醫患雙方的非過失責任保險。於是,一旦醫療事故發生,醫患雙方將繼續處於完全對立狀態,為過失責任問題全力爭持。當醫患雙方資訊不平等,後者難免繼續抱怨不公。
 新設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是否比現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更具專業權威,其審定結果能否服眾,有待實踐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