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宋碧琪表示,上月十四日,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被私家車撞倒,送醫院後不治,肇事司機涉嫌醉酒駕駛被捕,經警方酒精測試,其每升血液濃度為一點六三克。雖然,肇事司機將被控過失殺人、醉酒和危險駕駛等罪名,承受應有的法律責任和懲罰,但生命可貴,法律不僅在於打擊犯罪,更應發揮教育預防及保障的功能。
對於醉酒駕駛,第三/二00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以酒精含量分為數個等級,設置相應處罰力度。一、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但低於零點八克,科處罰金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元。二、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科處罰金澳門幣六千元至三萬元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三、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由此可見,若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但低於零點八克,首次被發現仍無須即刻禁止駕駛,而在累犯時,才科處罰金澳門幣四千元至二萬元及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
治安警察局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資料顯示,汽車駕駛者體內每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一點二克的共錄得一百七十四宗,較前一年增長百分之三十點八三。同時,據有關資料顯示,自二00八年起至今,平均每年均有一人死於涉及醉駕的交通意外,醉駕已是超速之外的其中一個主要造成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原因。
面對醉駕數量持續增加的趨勢,不少社會意見,甚至行政當局官員及司法機關亦均認為與法律的阻嚇力不足有很大關係。譬如治安警交通廳廳長謝偉就認同本澳執罰較輕,阻嚇力不足,認為醉駕對行人造成的危害性較大,更加建議首次違例亦不准緩刑。此外,檢察院何超明檢察長在二0一三/二0一四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更加明確指出:「對這些日益嚴重的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案件,從刑事檢控政策的角度考慮,必須通過修訂法律而加大懲處力量,以確保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為此,他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數據所顯示,本澳的醉酒駕駛數量呈上升趨勢及嚴重危害性,包括行政當局官員、司法機關等社會不少意見均認為,本澳對醉駕的執罰輕,阻嚇力不足。對此,當局怎樣加以思考,及早對《道路交通法》等法律作出檢討修訂,加大對醉駕的阻嚇力,真正起到預防危害及保障居民安全的作用?
二、數據亦顯示,二0一0年和二0一一年行動酒精測試平均達四萬四千次以上,但二0一二年總數僅四萬一千餘次,而二0一三年至九月則僅有二萬六千餘次,比去年同期少百分之十四,顯現當局對駕駛者的酒精測試逐步減少。請問當局為何在醉酒駕駛日趨嚴重的情況下減少酒精測試?怎樣進一步完善機制,加強酒精測試,降低駕駛者醉駕的僥倖心理,避免交通意外,更有效保障社會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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