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二0一三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將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其中,革新特別訴訟程序作為是次《刑事訴訟法典》的立法方向,本欄於上周已介紹了簡易訴訟程序的若干新規定。今周,本欄介紹一新增的特別訴訟程序,就是簡捷訴訟程序。
一、何謂簡捷訴訟程序?
簡捷訴訟程序可以被視為簡易訴訟程序的補充程序,使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仍能以特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其性質與簡易訴訟程序有不同之處,就是簡捷訴訟程序非為緊急性的程序,無須像簡易訴訟程序必須在拘留後四十八小時內展開聽證。然而,新法對簡捷訴訟程序有特別的規定,透過以下內容為大家加以敘述。
新法規定簡捷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參見第三百七十二-A條):一、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的犯罪,或僅可科罰金的犯罪;二、有簡單和明顯的證據,且能有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的發生及犯罪行為人為何人的案件。
二、簡捷訴訟程序中所指的簡單及明顯證據,到底是指甚麼呢?
簡單及明顯的證據是指以下任一情況:一、行為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但不能透過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二、證據主要為書證;三、證據以目擊證人所述的事實為基礎且其說法傾向於一致。
三、簡捷訴訟程序須於何時提起控訴?
當適用簡捷訴訟程序,新法規定檢察院須依時提出控訴。如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屬公罪時,檢察院須自獲得犯罪消息起計一百二十天內提出控訴;如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屬準公罪或私罪時,檢察院須自提出告訴起計一百二十天內,提出控訴或自訴(參見第三百七十二—B條第二款)。
換言之,譬如嫌犯甲觸犯《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普通傷人罪,在嫌犯甲實施犯罪時,路人乙和路人丙目擊犯罪的經過並將嫌犯甲制服且立即交予警方,雖然嫌犯甲是現行犯被拘留,但基於某些原因而不能在拘留後四十八小時內展開聽證,故嫌犯甲無法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此外,路人乙和路人丙在錄取口供時,將目擊犯罪發生描述一致。於犯罪被害人向檢察院作出告訴,即表示追究嫌犯甲的刑事責任,在此時起一百二十日內檢察院提出控訴,嫌犯甲可以簡捷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四、關於簡捷訴訟程序,還有哪些規定呢?
法官受理控訴書之後,須指定案件的聽證日期,為此新法規定,在不妨礙緊急程序(如有羈押犯的案件及簡易訴訟程序)優先審理的情況下,簡捷訴訟程序的聽證日期優先於普通訴訟程序的案件,從而確保簡捷訴訟程序具一定的快捷性,使嫌犯可以儘早接受審判(參見第三百七十二—C條第二款)。
新法還規定只有當案件不可採用簡捷訴訟程序,法院才可將卷宗移送檢察院,以採用其他訴訟形式進行審判(參見第三百七十二—D條)。
此外,簡捷訴訟程序的判決以口頭作出,並口述作紀錄。簡捷訴訟程序的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的規定及上訴機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相應規定及機制(參見第三百七十二—E條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二—F條及第三百七十二FG條)。(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二0一三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三七二—A至三七二—G條。◇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