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施家倫在書面質詢中指出,近日接獲多位經屋家團子女求助,表示在未成年之時被長輩加入了家團成員名單。成年之後,原經屋已經不夠住,希望可以有重新申請的資格。日前就有一千九百多個因為曾受惠於四厘利息補貼或曾為經屋家團成員而被取消經屋T1單位的申請資格。
例如,有個案顯示,自二0一一年取得經屋預售合同之後,其女兒結婚且與女婿在外另置物業,但在今年做契更新資料的時候,因女兒另行買樓居住,原經屋預售合同面臨被解除合同的危險。類似的情況相信為數不少。
建造經濟房屋的目的為了: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促進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的供應。然而,《經濟房屋法》部分條文的不完善,導致上述新成年的經屋家團成員無法獲得申請資格或因家團成員的婚姻嫁娶而面臨除名風險。這些問題不符合家庭自然發展規律,容易損害原本和諧的家庭關係。
為此,他提出如下質詢:
一、經屋主申請人的卑親屬成年後因婚姻嫁娶脫離原來家團,特別是在原申請經屋無法容納更多成員的情況下,重新申請經濟房屋或是透過自身努力另行置業是極為合理的。《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亦規定「如有合理解釋,可請求房屋局局長例外許可上款所指的家團成員申請購買單位。」。請問,當局如何定義該條款規定的「合理解釋」?上述兩種情況是否屬於「合理解釋」的範圍?目前接受及許可了多少宗經濟房屋例外申請?
二、對於部分未成年時被納入申請名單的經屋家團成員,在其成年後不具備申請資格的問題,是否會考慮檢討修訂《經濟房屋法》,以接納這部分市民的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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