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政府所給予的退休保障不會重疊,實位公務員被委任為主要官員後需要選擇脫離公積金制度或保留原有實位職位,如保留原職位者不會獲得離任補償。
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通過「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期間議員吳國昌發言時質疑已有退休制度為何仍要訂立離任及禁止工作補償,當中必要性何在。議員區錦新則擔憂會否出現享受雙重福利情況。議員高天賜則表明反對。但議員劉永誠、梁安琪等則發言支持法案,認為可推進廉政建設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引介時表示,期以有關法案就政府層面的政治職位據位人設立公平合理的制度建設,並填補法律體系在這方面的空白,尤其是第二十二/二00九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的規定。鑑於行政長官的政治地位,法案建議在其離任後亦應給予相應的保障。但只為行政長官一人設立專門的退休制度似乎並無必要,而且事實上也很難設立一種包括各種當選人士情況的退休制度。因此,法案第五條建議為離任行政長官設立一項月補貼的制度,但此項月補貼在離任行政長官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之日起終止。
她稱,主要官員是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政治職務。法案第七條建議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或司法官,可保留原職位,如符合退休的要件者亦可退休。這是符合公職法律及司法官制度一般原則的合理安排。考慮到候任主要官員亦需配合候任行政長官從事某些工作,故法案第八條建議給予其必要的待遇和工作條件。法案第九條建議為主要官員亦設立一項離任補償制度。
她表示,根據第二十二/二00九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離任主要官員在終止職務後二年內被限制從事私人業務,包括終止職務後的首年絕對禁止從事私人業務。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特別處理,但應給予適當的補償,以彰顯制度的公平及合理性。為此,法案第十條規定離任主要官員有權收取禁止工作補償。
陳麗敏又解釋,原來的實位公務員被委任為行政長官或主要官員,可選擇脫離公積金制度或保留原有的實位職位。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朱琳琳則稱,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不在公積金制度內,享受公積金制度則不獲離任補償。離任的過冷河期間的第二年,他們可申請從事私人業務,若獲得批准,則會停止禁止工作補償,不會重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