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細則性審議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保障制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行政長官任期內不適用刑事程序條款,有議員擔心條款不清晰,會對行政長官保障不足。同時,法案及多項條款表述亦不清楚。委員會下星期會與政府代表討論作出修訂。
《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第四條中規定:「行政長官在任職期間內不適用刑事程序。」陳澤武指出,有議員提出如果行政長官被侮辱或傷害,行政長官是否不能向對方提起訴訟程序。因為理解上認為法案條款規定的「不適用刑事程序」應是雙向的。他表示,議員希望清晰刑事豁免的原意,擔心對行政長官的保障不足。
對於為何給予行政長官司法豁免權問題,陳澤武解釋,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法律上給予總統或最高首長在任期內豁免刑事問責,這在美國總統和台灣領導人亦是享有這樣豁免權。但如果在任違反法律,會保留在離任後作出刑事處罰。另外,法案亦規定,對行政長官可依照《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程序以彈劾,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免除其職務。
此外,法案中規定行政長官任職最少滿五年,始可享有月補貼(離職日行政長官薪酬的百分之七十)。對此,陳澤武指,如果有行政長官任職一年離任的,接任者四年而離職時,有否月補貼?法案並沒有寫清楚。而法案中許多條款對五年任職期的表述亦不清晰。
至於對公務員出任主要官員的退休津貼會否重疊情況,也有議員提出疑問。陳澤武引述法律顧問解釋,公務員與主要官員所適用制度不同,理論上不會出現雙重保障。不過仍需政府代表對相關條款作出清楚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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