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麥瑞權表示,有紀律部隊向其議員辦事處反映:「約有三百五十人,在一九九零年進入保安部隊受訓既保安學員,於一九九一年成為治安警、海關和消防的公務員,到今日都仍然被剝奪法律賦予的權利,享受特別假的權利。他們分別向政府有關部門(包括有員警、海關、消防、保安事務局、財政局和公職局)詢問過,得到的答覆是保安學員在政府職程中沒有該名稱,所以沒有特別假的權利。」
他又稱,但保安司司長在立法會辯論會議中沒有正面回應相關的問題,只是略略帶過解釋可能是由於法律生效的前後問題,並沒有說明具體原因。根據特別假第七十四條規定「於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入職之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已獲得特別假權利者,維持該權利直至其在公共行政當局之職務終止時為止。」專家學者指出,該法律的立法原意是確保每位公職人員均享有同等的權利,同時據該批保安學員成員反映,他們入職期間相關法例尚未生效實施,但為何該批保安學員沒有依法取得特別假的權利?顯示法律存在缺失及不公平的情況。
有鑑於此,麥瑞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提出以下書面質詢:
一、請問行政當局,當時一九九零年保安學員入職開始的培訓時間是否計算在政府的服務時間裡面?
二、保安學員入職在訓練期間是收取政府薪酬,亦都有繳納相關的退休金,為何此三百五十人未能跟同期的其他公務員一樣平等地享有特別假呢?請解釋說明之?
三、專家學者指出按基本法二十五條的內容規定,主要是保證澳門每個市民的權利平等,故請問行政當局是否已正確理解其法律原意?抑或是按照當局所理解的法律去處理上述問題?請解釋及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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