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明愛總幹事潘志明表示,在祖國內地高調反腐倡廉的氛圍下,「澳門公車可以私用」須重新定義為「夫人陪同先生出席公開社會活動」才行,或類同活動。
潘志明指出,兩會期間中央政府再三強調反腐倡廉的意義和決心及相關內涵,其中包括改革公車使用制度。並且內地相關報刊也揭露公車私用官員被撤職的資訊。在如此高調的反貪倡廉氛圍下,澳門特區政府應檢討「公車可以私用」的內涵,應重新釐定其符合反貪倡廉精神的新定義。
他認為,澳門公車使用應效法內地新規定,即甚麼級別在工作中可以使用公車,甚麼級別上、下班都不可以使用公車。透過相關的規定,嚴格掌控公車的使用,減少公車及司機的成本支出,同時可以釋出部份司機的人力資源,鼓勵他們投身於旅遊服務業,減低巴士、的士司機人力資源不足的壓力。
他同時建議,「公車可以私用」必須局限於某級官員出席某公開社會活動時可以接載陪同出席的配偶,以顯示「親民」作風。
他批評合法利用公車接載子女家屬的行為,並指出會潛移默化地培育女子將來貪贖社會公帑的理念,對社會、對其子女都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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