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藝珠海報導】珠海市已推進十餘年的城中舊村改造,相關政策面臨重大調整。《珠海市城中舊村城市更新實施細則(試行)》即將出台,在城市更新的補償安置、容積率確認、簽訂協定主體等諸多方面,該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和以往有較大不同。
《珠海市城中舊村城市更新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即將出台,目前正在徵求各方意見,相關座談會已開過兩三輪。據介紹,接下來珠海市還將就此《細則》召開聽證會,以更廣泛徵求相關利益群體的意見。
政府不收取任何土地收益
在即將出台的《細則》中,首次明確「為了扶持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城中舊村城市更新專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實施的,經測算後批准的計容積率建築面積不計收地價;通過公開交易選擇專案實施主體的,經公開交易確定的計容積率建築面積不計收地價。」此項說明,今後政府在舊村更新中,專案通過成本測算,自行平衡開發成本和利益,政府不收取任何地價,而是在保障規劃實施和環境宜居的條件下,將利益最大限度地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
九成村民通過方能啟動
該《細則》突出的亮點是保障了村集體和村民的自主和自治權。在以往的舊村改造工作中,開發商作為專案的主導,在補償安置方面有較大的差異性、隨意性,且往往不兌現承諾。一些專案未及時向村民通報進展,改造規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項也沒有作表決和共識,村民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
《細則》第十一條明確,更新項目的更新意願、實施方式、更新單元規劃和拆遷補償安置等重大事項,應當提交村民成員大會或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東大會,按相關規定進行表決,獲得全體成員人數九成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對於非村民的權利,《細則》也給予了保護。第十一條規定,「若更新區域記憶體在其他產權人的,還應當共同進行表決,獲得占更新區域內合法產權建築總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占全體產權人總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產權人同意,方能通過。」
村集體發展物業佔比不得少於一成
為保障村民和村集體的長遠利益,《細則》也首次對村集體自留物業的比例予以強制規定。據瞭解,在過去的改造過程中,一些村由於無集體物業,在改造時也未考慮過物業補償問題;或者是雖然有物業,但僅著眼於眼前利益,存在將集體物業部分或全部折現分紅的情況。這些做法未充分考慮改造後集體經濟的長久發展。
《細則》要求,改造後必須留有獨立的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其次,限定了其用地性質和發展方向,即保留其用地來源為劃撥,僅用於建設集體經濟發展物業,該用地及地上建築物產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單獨享有,不得用於開發商品住宅;另外,對村集體經濟發展物業的佔比,也有了比率上的限定,不得少於回遷建築容量的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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