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審議「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保障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出,法案中對特首和主要官員若患病或死亡的補貼條款不清晰,政府提交解釋文本中所解說相關保障條款的意思,但在法案條款卻並無寫明。同時,對於特首離任後患病或死亡,政府指可推斷與在任時的因果關係,但陳澤武認為難以證實存在的職務因果關係。另外,委員會也質疑,法案對於非公務員體系主要官員,為何在離任後卻得不到相關保障,陳澤武認為這將難以吸引社會精英加入政府服務。
在該法案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因在職意外、擔任職務時患病或擔任職務患病而引致長期絕對無擔任職務的能力的離任行政長官,……可終身收取特首月薪百分之七十的月補貼。陳澤武表示,政府提交的解釋法案文本則指,這條款意思是包含對離任後患病都可獲得同樣金額的月補貼,「意思是這樣,但在(法案)未有寫到。」
再者,在該條目第四款規定,如行政長官在職期間,或在有權收取月補貼的情況下死亡,其家人有權收取相關金額的月補貼。政府解釋文本指,這是包括離任特首若死亡,其家人都是可得到這項月貼補。但同樣的在法案條文沒有寫明的。 此外,主要官員保障條文,也是出現上述情況。
陳澤武表示,立法會之前對法案一般性表決時,政府可能疏忽沒有講清楚。問及如果法案條文沒有寫相關保障條款,政府憑解釋便可有效?陳澤武稱,會同政府討論,如果其後政府提交修訂文本加入相關內容,並在全體會議細則表決獲通過,便有效了。
然而,陳澤武亦指出,一些保障條款亦很難理解,譬如現任或離任特首長期患病或死亡,「怎樣話直接與其之前有職務因果關係呢?很難斷定的。」他舉例,如果是做荷官本身不吸煙的,但長期在吸煙環境裡工作而吸二手煙,在若干年後發現患上肺癌,那對其導病原因可以判斷到。但對行政長官在任十年之後,離任若干年後死亡,這視作同之前因為職務患病有因果關係,「如何判斷?這是疑問」。
二常會將於今日同政府代表討論法案,陳澤武表示委員會會提出疑問,及聽取官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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