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新材料」產品被警方送檢後查出含有劇毒氰化物而遭收繳,買方將銷售方告上法庭索賠貸款及測試費等相關損失,銷售方辯證自己的產品不含劇毒卻又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來自斗門法院的消息,該院最終駁回了被告銷售方的辯護意見,判令賠償原告貸款損失、測試費近九萬元。
原告海翔公司訴稱:被告向原告推銷其產品檸檬酸金鉀,承諾其產品為無氰化物的無毒害新材料,並提供了該產品的檢測報告予以說明,原告據此同意並陸續購買,付款後,由被告通過快遞公司送貨到原告處的貨品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治安大隊查扣。經送廣州化學研究所測試中心測試,該產品含有氰化物,公安局認定其為劇毒物品,並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對原告作出予以收繳的行政處罰。
被告作為供貨方應向原告提供合格合法產品,現其出售的產品被認定為劇毒物品並被收繳,違反了產品瑕疵擔保義務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導致原告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海翔公司作為買受人,其支付相應貸款與被告金典公司締約的目的在於取得完整的、可供使用或處分的、符合合同目的之標的物,被告金典公司作為出賣人的產品未達到上述目的的,應視為違反合同義務。庭審中,被告雖答辯稱出售的檸檬金鉀符合品質標準、不存在劇毒,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推翻原告完整的證據鏈條,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貸款損失八萬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測試費五千元,貸款利息按銀行利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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