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負責審議「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保障制度」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指出,法案對非公務員體系主要官員的離任補償不足夠,同時與公務員體系主要官員在離任時可享有保障的差距很大;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認為,這是難以吸引社會精英加入政府服務。
二常會昨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討論這份「保障制度」法案,議員提出法案對非公務員體系主要官員的離任補償不足的意見。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引述政府回應稱,會考慮議員意見。
根據法案第九條「離任補償」中規定,主要官員於離任時,享有一次性的離任補償,金額相當於其離職日月薪的百分之十四乘擔任該職務的月數。另外,法案第十條規定,離任主要官員在「過冷河」期間,「禁止工作補償」的金額相當於其離職日的月薪百分之七十。
二常會指出,法案對公務員就任主要官員的保障較非公務員的為多。這種制度設計從長遠及宏觀上看,不利於甚至會阻礙非公務員人士就任主要官員的意願。而委員會認為,法案應確保非公務員就任主要官員的情況有足夠保障,以吸納更多非公務員人士。
陳澤武解說委員會見指,屬公務員在離任主要官員時,按照公務員制度可享有公積金制度或退休制度;另外,離任時若未退休,安排返回原職位,而且若原職位沒有時政府還得為其開新位。然而,對於社會精英,在加入政府出任主要官員時需辭去私人業務或職務,在離任時需「過冷河」,但屬公務員的離任主要官員不用「過冷河」。他指,非公務員人士只有一筆離職補償金及「過冷河」期間補償外,就沒有其他保障,「許多議員提出,如果做了五年主要官員就離任,百分之十四補償金係好少錢。」他又說,這些離任後社會精英,如果沒有公司聘請,「會好慘」。再者,這些社會精英離開原來私人工作,「沒有回頭,也可能脫節。」
他認為,保障法案是新制度,應可有修訂空間,對公務員和社會精英在離任主要官員的保障理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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