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新聞局長陳致平就施家倫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作如下回覆。
他指出,一九九0年八月頒佈的《出版法》(第七/九0/M號法律)實施已逾廿載,當中有關設立「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傳媒界一直存有不同意見。按照《出版法》規定,「出版委員會」應於該法律生效後一年成立並運作,《新聞工作者通則》應於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公佈。至今,相關條文一直未能予以執行。
為了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狀況,更好地維護出版自由和資訊權,特區政府在二0一0年啟動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程序;對於兩法修訂並無既定立場,過程透明。
在開展修法的前期準備工作中,新聞局委託學術機構先後於二0一0年底及二0一一年進行了兩法修訂方向的文獻研究及商議式民意調查,以體現修法過程的客觀性和中立性;並定期與傳媒業界匯報工作進展,讓公眾知悉工作進度;透過各種渠道與傳媒界保持溝通,收集業界對兩法修訂的意見和建議。
過程中,考慮到《視聽廣播法》涉及較多對「廣播」的技術規範,有需要配合和適應電信方面的立法工作,政府先暫緩《視聽廣播法》的修訂工作,優先處理《出版法》的法律修訂。
至於《出版法》的法律修訂,新聞局在二0一二年九月向傳媒界公佈了前期準備工作階段中收集到的傳媒及市民意見,以及《出版法》修訂方向的建議。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新聞局建議按照「只刪不增」的原則,針對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狀況,在現階段集中對《出版法》作技術性的修改。具體而言,循以下三大方向修訂《出版法》;一、刪除:取銷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二、適應化;處理《出版法》與基本法、《回歸法》法律適應化的詞句,以及與《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及用詞的配合;三、更新:修正中文行文與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的問題。
《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除了按上述三大修訂方向對原文本的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外,其他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在完成了草擬《出版法》修訂建議文本及製作諮詢文本後,新聞局按照第二二四/二0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於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十月二十五日進行公開諮詢。期間,共舉辦了五場分別面向傳媒組織及媒體機構的代表,以及記者和編輯人員的傳媒界諮詢專場,並舉辦了一場公眾諮詢場;亦透過網上填寫、傳真、電郵、郵寄等不同渠道,合共收集了十二份書面意見。
現階段,新聞局正根據《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的規定,對諮詢意見進行整理彙編,並編撰總結報告。待完成後,將按規定公佈。草案經修訂後,將交由相關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除了完善法律外,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透過其他措施支持傳媒行業的健康發展。其中,為了協助澳門報章應對鄰近地區傳媒的強大競爭、以及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帶來的影響,在提升業界的競爭力及致力維護本地多元的資訊的原則下,特區政府進一步完善在回歸前按照《出版法》實行的定期刊物補助方案,內容包括對優化技術、人力資源的培訓和專業資格提升的補助,向符合資格的定期刊物提供適當的支援,包括中文及葡文報章都有被納入方案。補助方案旨在加強資訊權的獨立,不受政治和經濟力量所影響,讓傳媒能發揮好社會監督的功能,向本地社群提供多元化的資訊服務,促進社會溝通。
二0一三年獲補助的定期刊物共二十家,包括十一家日報和九家周報,補助總額約一一六三萬澳門元。
此外,新聞局在職能範圍內大力支持本地傳媒組織舉辦專業培訓及對外交流活動。同時,考慮到傳媒從業員之工作為社會資訊及訊息傳播擔當重要角色,特區政府自二00八年開始資助傳媒從業員獲得醫療保險,為傳媒從業員職業安全提供較佳的保障,對新聞業的穩定具積極作用。二0一三年度計劃中,有來自三十一個傳媒機構共約一一二0人受惠,總資助金額約二百四十萬澳門元。
立法議員施家倫提出的書面質詢如下。
他稱:新聞媒體被稱為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政治權力。其獨立客觀地展開報導對於公眾瞭解問題,發表公共見解,捍衛社會公義,維護社會責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社會需要充分尊重新聞自由,而媒體從業員也需要履行好自身的社會責任。
事實上,關於本澳媒體的生態,社會上有許多的討論。有人認為本澳市場較小,大大小小的媒體已經多達數十家,要自負盈虧且做大做強存在較大的困難;在薪酬待遇方面,有不少媒體從業員表示,目前本澳新聞媒體行業薪酬待遇普遍偏低,人員流失大;在新聞自由方面,日前一群澳廣視員工兩次發表公開信,要求候任執委會主席白文浩向公眾承諾,會以實際行動保障前線編採人員有足夠的空間、專業、自主、客觀和全面報導新聞,切實保障員工未來能更好地為全澳市民服務。
從社會討論及近期的事件來看,目前本澳媒體在發展中遭遇到了一些困難。為此,他提出如下質詢:
一、確保新聞自由和維護媒體的社會責任需要個人的自覺、行業的自律,也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二0一二年,政府就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委託了相關機構展開了調查,亦開展了多場公眾諮詢會和業界諮詢會。當時,不少前線記者憂慮法案能否確保本澳的新聞言論自由,對法案提出不少意見和建議。如今,相關諮詢工作已經完成一年多,兩部法案的修改工作進展如何?在確保新聞自由和維護媒體責任方面,法案將會有何構思?
二、從微觀角度來看,每位媒體從業員的薪酬應當依照市場而定,但是當整個行業較多媒體從業員薪酬收入較低的時候,難免會造成從業人員流動大和新聞質素下降等問題,對於整個行業乃至社會的良性運行都會造成無形的影響。作為政策制定者,當局對於社會反映的新聞從業員薪酬低、傳媒生存發展環境不佳等問題有何研究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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