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特區政府並無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區錦新就議員普選行政長官等問題提出口質詢。
陳麗敏昨在立法會上回應稱,去年三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討論澳門特區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報告,並要求在一年內提供相關資料。特區政府已根據既定程序按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了相關資料,並已由中央政府轉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資料的內容,將會依照程序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網頁公佈。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一修正案均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於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0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二0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規定了澳門特區政制發展必須遵循的程序(五步曲)和原則。
「五步曲即:
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
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
五、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並對《基本法》附件二修正案予以備案,使澳門特區政制發展取得了重大進展。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規定,今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將由過去的三百人增加至四百人,增幅達百分之三十三。特區政府將嚴格按照《基本法》及其附件一修正案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二00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跟進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各項工作,以確保行政長官選舉程序在公平、公正、廉潔下進行。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0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二0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所確定的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須遵循的原則,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因此,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制度,應當設計出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政制發展模式,特區政府並無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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