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恐怖主義暴行已經成為國際社會較受關注的問題,由於恐怖主義的活動範圍、動機及手段均具不確定性,對各國均帶來重大的威脅。故此,無論在國際上,又或各國內部,均認同需要加強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
在澳門,早於二零零六年,立法會已通過了第三/二00六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以保護本澳內部及國際的公共安全。
按照法律規定,二人或以上的組織,他們在協同之下,意圖以暴力阻止、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運作,或迫使公共當局作出、放棄或容忍他人作出一行為,又或威嚇某些人、某人群或一般市民,作出了侵犯生命、身體完整性或人身自由的犯罪(例如殺害或綁架他人),又或故意產生公共危險的犯罪(例如造成火警,爆炸,污染食物及水,又或散布疾病等)等的事實,只要有關事實的性質或作出時的背景,該等事實可嚴重損害澳門或所威嚇的人,就會被視為恐怖組織、集團或團體。
任何人存有上述的意圖,且實施了有關的犯罪事實,便會構成恐怖主義犯罪,可被判監三年至十二年。但當中所涉及的違法行為,如已在其他刑事法律(例如《刑法典》)內規範且有相等或更高刑罰時,就會按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處罰,並在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加重三分之一。
為了更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犯罪,《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除了對恐怖組織實施相關犯罪事實,定出刑事處罰外,即使該組織沒有實施犯罪,它的創立人、領導及成員等,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發起、創立、加入,又或支持(例如提供情報或物資)恐怖組織,即可被判監十年至二十年;而身為恐怖組織的領導或指揮,更會被監禁十二至二十年。此外,即使是僅作預備籌組恐怖組織的人,最高亦可判監八年。◇
(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三/二00六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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