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並自公佈日(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將在批示生效後,由交通事務局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執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最長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的士執照轉讓予他人。在上述有效期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則許可將該車輛更換。
上述有效期屆滿後,用作的士的車輛不得繼續作的士用途,且車輛的註冊須被註銷。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交通規章》所訂定的各項要件,得獲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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