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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法規地產經紀行 可申請五年臨時准照

2014-04-26 00:00
 【專訪】在受到新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影響生計的一批中介人多番抗爭,以及立法議員和社會督促下,特區政府終於提出修改法案,容許現時未能符合法定經營場所的地產行申請臨時准照,給予五年過渡期。之後須將經營場所遷至商業樓宇,始才獲發正式准照。
 地產中介法於去年生效,但新法實施不到一年卻修法實在罕見,令人質疑該法制定粗疏,而法律分別經過行政當局研究提案、行政會討論及立法會審議通過,三者都有責任。但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認為,今次修法「正正是非負責任,對立法作出跟進」;這在聽取意見後,政府及時作出了檢討,「跟進中提出了修改草案」。不過,他亦承認,未來在立法會工作要做得更細緻,「巨細無遺,這要求是適當的。」又稱,「一定有更好的進步空間……不斷總結經驗,以可做得更好。」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一六/二0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政府稍後提交立法會審議。
 梁慶庭昨在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在第十六/二0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時,以類似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可向房屋局申請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其中一個法定要件是「具備商業營業場所」;按照同一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商業營業場所須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房屋局在審批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申請時,發現有少部分經營者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頒布之前已經在樓宇的地面層(地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按照物業登記局的登記資料,該等樓宇單位的使用用途為住宅、居住或工業用途,因此無法獲發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根據資料,目前有約二百個不符合新法規定的經營場所。
 他稱,考慮到該等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經營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頒布前已經存在,且在地鋪經營對樓宇其他用戶的影響較小,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十六/二0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以修改相關的規定。法案建議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的過渡性規定,規定以類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其商業營業場所亦可設於作居住、住宅或工業用途的不動產的地面層內,但僅以在第十六/二0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仍在該處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為限,其可獲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臨時准照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臨時准照即告失效,屆時臨時准照持有人需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五條規定的所有法定要件,尤其需符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商業營業場所須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這一法定要件後,才獲發正式准照。
 另外,據行政會提供資料,至本月二十二日,房屋局已發出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有一千四百八十五個,房地產中介人准照一百八十七個,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四千五百三十八個,房地產經紀准照四百九十七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