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公職局長朱偉幹就立法會宋碧琪議員有關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一、特區政府於二0一三年十月開展了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中訂定了知識考試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筆試,第二階段為口試。
在筆試安排方面,行政公職局已根據第二三/二0一一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於三月五日公佈有關三月十五日筆試的安排詳情。另外,亦公佈了《准考人須知》及問題集,其中《准考人須知》列明了考試期間必須遵守之考試規則,包括考試期間可參閱的資料的規定。《問題集》內亦包括考試期間可參考資料的具體闡述,詳細解釋了有關規定。行政公職局於三月十四日考試前亦發出了新聞稿,提醒各准考人於考試前必須細閱已公佈的《准考人須知》,尤其是有關違反規則者將被除名的規定,並對考試期間准予參閱之法規資料再次作出說明。
在考試當日,典試委員會在開考前發現有准考人所帶備之參考書本含有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或一些彙編含有註譯、註解及不屬原法律的序言等資料。為了避免准考人因違反有關規則而被除名,典試委員會決定在開考前給予一定時間讓准考人對已帶備但不符合考試規則的資料作出處理,以便他們在答卷時可參閱之,否則准考人會違反規則被除名或是考試期間不能使用及參閱所帶備的法律彙編。
雖然准考人在處理可參閱之法規資料時耗用了一些時間,但須強調的是,考試的作答時間為三小時,所有准考人的作答時間均不受影響。
特區政府於第二三/二0一一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生效後,共開展了四個對外入職中央開考,每個中央開考之甄選方法,均設有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為確保監考人員能準確理解及執行相關監考工作,在每次考試開始前,行政公職局均會對監考人員進行培訓,為了完善每次考試的各項程序及安排,在考試完結後均會進行檢討,以使中央開考日後的各項工作更加完善。
二、根據第二三/二0一一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知識考試的複雜程度視乎進入開考職程所要求的學歷要求而定。
由於是次開考所填補的職缺是公共部門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故對法律的基礎知識要求更嚴謹,准考人除需具備公共行政領域的法律知識,對於重大法典的認識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考試範圍涵蓋了公共行政領域法律內容,包括:特區組織及政制、公職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以及基本法、刑事、民事及商業實體法的內容和刑事及民事訴訟法的內容。
是次考試題目的結構包括四十題簡答題,三條論述題及三條案例分析題,內容涵蓋了上述不同領域之法律基礎知識,簡答題的數量雖然較多,但准考人只需以簡短文字準確表達出題目要求回答的主要內容,而不用展開論述,為此,要求准考人具清晰的思維層次及邏輯性。另外,須強調,試卷內每一道題目均沒有重複,要求作答的核心內容都不相同。
關於論述題及案例分析題方面,由於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的職務是著重於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參與撰寫法律項目及其實施、提出解決方法等,為此,論述法律觀點及處理實例的試題,將可更有效地評估准考人整體的法律綜合能力、法律邏輯及思維能力、辨識、分析及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從而有助挑選合適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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