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就《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舉行第十四次會議,小組認同政府建議,在醫療事故法中,統一公私營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制度,否則有可能對患者不公平,但由患者還是醫療機構負責舉證未有定論。
現時法案文本建議統一採取合同責任制度,由患者主動去舉證,再由鑑定委員會協助患者舉證事故責任。由任何一方負責舉證都存有利弊,以合同責任制為例,有些地區的醫者為免出現醫療事故,令患者進行過渡性醫療,即要求病人接受全面具體檢查才提供診斷方案,容易對患者增加負擔及拖延治療。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指出,舉證責任是醫療事故法法案中靈魂條文,影響深遠,委員會認為毋需急於取得一致意見,並呼籲社會廣泛討論,多提意見。鄭志強又稱,若認同法案建議由患者舉證,未來委員會需要集中討論,包括鑑證委員會的作用是否足夠保障患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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