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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納債保基金保障範圍 注資來源三常會未有共識

2014-06-11 00:00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首次討論「勞動債權保障」法案,初步探討法案建議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當中對於基金來源的議題,議員中有不同意見,有認為僱主需為此債保基金作新供款,但有議員建議從社保基金中僱主供款抽出一定比例撥入債保基金。另外,外僱新列入債保基金的受惠對象,委員會初步意見認為,應從徵收外僱費中抽取部分款項為基金的其中來源。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提出「錢跟制度走」的概念,他表示,如果委員會下次會議對此原則有共識,則會向政府提出修訂法案的意見。
 在政府提出的《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案建議,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即對欠薪作墊支,當中建議由政府給予一億六千萬元的初始撥款。不過,法案並無要求僱主及僱員對此基金供款,由此,按照政府法案所設計的方案,未來的債保基金只有政府撥款的唯一資金來源。三常會對此關注,鄭志強指,需增加基金的來源。
 在一九九三年最初制定社保制度法律時已有因勞動債權保障的兩項條文,其後制定新法亦保留這條文。而這兩項條文所規定的僱主(三十元)與僱員(十五元)共同供款,其中一個作用是為勞動債權的保障。鄭志強表示,委員會中有議員提出是否要求僱主為法案的債保基金作出新的供款?但也有議員認為,僱主原來在社保就已供款,「是否應該考慮在這些供款屬僱主供款三十元中以相當比例或三分一又或一半,抽出來給這個基金。」這樣,在債保基金履行勞動債權保障職能時,能夠有資金收入。「雖然這個錢不是很多,但意義比較大,表示了僱主在這方面一路以來的一個責任。」不過,委員會對此仍未有共識。鄭志強認為,如果要引入僱主新供款做法,可能會衍生不少爭議問題,包括對中小企增加負擔的問題。
 另外法案引入對外僱保障新內容,鄭志強表示,原有社保對欠薪墊支的保障對象只限於本地僱員。政府在今次立法取向擴大了受惠範圍,規定對非本地居民的外僱若因勞動關係產生債權,亦包括在法案內處理。委員會認為新安排具有積極意義,並提出應否在向僱主徵收的外僱費中抽出部分資金撥入債保基金。「從意義上而言,這是體現了聘請外勞的僱主之責任轉移到這邊(債保基金)來。譬如,原來是徵收五百元的,從中抽取二百元給這邊。(這樣安排)對僱主沒有增加負擔。」
 至於法案中建議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委員會亦關注如何確保可持續發展的問題。鄭志強表示,在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第四/二0一0號法律第四條「可持續的原則」中第三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於社會保障的給付附連帶責任,「譬如(社保基金支付的)養老金畀畀下沒有錢時,政府有連帶責任要撥款的。」他稱,現在法案設立債權保障基金其實是從原有社保基金抽出來,作為單獨處理欠薪與墊支等相關問題,然而法案卻沒有同時延伸此可持續原則。對此,委員會關注法案可否增加可持續原則的類似條文,「不一定發生、我們也不想見到年年都有欠薪問題的勞資糾紛事件,但寫有這條款可讓大家安心。」他並強調當中理由是,現行社保制度有此原則和機制,再者「社保制度本來就有處理因勞動產生債權的墊付(功能)。既然已有這樣內容,新法案將其抽出來時,應附帶有這樣原則才對,希望社會上安心,特區政府有連帶責任,唔使驚無錢。」法律顧問將此議題作分析,委員會下次會議再深入討論。
 此外,法案建議受保障的僅以勞動關係終止日前六個月內所產生債權,鄭志強稱,有議員初步認為「唔係好合理」,有可能弱化僱員權益,因為社保的破產墊支制度並無六個月的限制。
 法案還建議僱員可以就各項債權向基金申請預支款項,金額不能超過債權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