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與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討論《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對於有散位人員向立法會反映合同一些待遇條件不及勞工法的最低標準,政府代表指,對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應全盤考慮,不應抽個別條款跟勞工法作比較。另外,現時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較大,亦由於歷史原因民署地位相對其他局為高,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陳麗敏稱,未來民署將可能「變番個局」。
在會上,政府代表介紹法案指,不列入法案的特別制度包括有立法會組織法、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海關和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法例等八個。至於不適用的工作人員三千九百九十八人則是來自九個機構或部門(本身已有專有人員通則):民航局、金融管理局、基金會、民署、旅遊學院、貿促局、澳門大學、理工學院、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陳澤武會後對傳媒表示,有議員提問民署現時相對其他部門有特殊地位,但既然日後會對民署架構作出調整而將一些職能分拆到其他專責部門(如文化局和體發局等),未來會否納入法案規範政府代表回應正朝向這方向行,「(行政法務)陳司長說的,希望日後在程序簡化後,民署可能變番個局」。
陳澤武表示,據散位人員反映,法案中建議的行政任用合同解僱賠償不符合勞動關係法最低標準;另外,議員亦提出疑問,為何設定六個月試用期,但勞工法也無此規定,這對員工不合理;此外,對人員終止合約的賠償最多只有三個月,但勞工法則採用計算年資的方法。政府代表回應指出,勞動關係法不適用於政府僱員;並解釋,合同條款應要全盤考慮,不能抽出個別條款與勞動關係法比較,譬如公務人員享有福利、假期和工作時間等。
至於法案十五條建議合同屆滿前六十天,如果政府不通知續約,即默示終止合同。議員認為條文不合時宜,「因為你(政府)一路不同人(員工)講不續約,到最後一天才不同人續約的,這個好似不公平,好似唔人道,人地一路等,問你都問唔到?。一路不同人地(員工)既然不續約就要六十日通知你( 政府),但你為何不在六十日前通知人,好讓人去搵工、有心理準備呢?」政府代表解釋,現行公職法也是有這項「默示終止」條款,不過應承會考慮議員意見是否作修訂,下次列席會議時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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