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檢察院消息:四十二歲內地女子王某有非法入境前科。王某又於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因再次非法入境被裁定觸犯一項非法再入境罪,判決王某四個月徒刑,緩刑十八個月。同時被驅逐出境,並禁止六年內再次進入本澳。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嫌犯王某再次非法進入本澳,使用偽造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被警員截查後,向警員做虛假的身份聲明。被檢察院指控觸犯一項使用偽造檔罪、兩項身份虛假聲明罪及一項非法再入境罪。初審法院數罪並罰判處嫌犯王某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
檢察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嫌犯王某不具備《刑法典》四十八條規定的科處緩刑的條件。檢察院認為,鑒於王某具有犯罪前科,並故意違反驅逐令,仍在禁止入境期間非法進入本澳,並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明檔矇騙治安當局,僅對其犯罪事實作出譴責及以監禁作為威嚇而判處緩刑,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因此提出上訴請求立即執行徒刑,而不應適用緩刑。中級法院經審理後,採納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改判對王某立即執行一年三個月的徒刑,並被送往路環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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