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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未成年人及兒童被性侵犯 麥瑞權問會否修法列公罪

2014-06-16 00:00
 【特訊】立法議員麥瑞權在書面質詢中指出,就近期再有傳媒報導響起對未成年人和兒童被性侵的問題警號指出:有關調查發現,受訪的近千名未成年學生中,約有一成人曾經歷一次或以上的性侵犯,最年輕的是六歲,十五歲的百分比最大。
 有鑒於他在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所提出有關,未成年人和兒童被性侵問題的書面質詢,其中的問題如下:
 一、有專家學者及市民認為,性侵兒童案近年呈上升趨勢,為了保護兒童能在健康的環境下成長,大家認為目前應該修訂相關法律,將有關性侵兒童的法律列入公罪。對此,政府認同嗎?如果不認同,為甚麼?
 對此,行政當局於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在回覆上述問題中指出:「在執法實踐中,往往在偵查和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性侵犯過程不幸經歷的不斷回憶、執法和司法機關及各方訴訟參與人對相關細節的不斷糾問及案件公開後社會輿論和傳統道德對被害人的心理可能造成更嚴重及長久的傷害,尤其對未成年的被害人…當然,現行法律規定,在情節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如性侵犯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自殺,準公罪轉化為公罪,而被害人未滿十二歲及基於公共利益的特別理由,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檢察院有展開訴訟程序的法定義務,以保護被害人和懲罰犯罪人(參見現行《刑法典》第一七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不過,有傳媒報導:「約有一成的受訪學生填寫自己在未達十八歲時曾被性侵犯。換言之,大約每十名受訪學生中,就有一位有被性侵犯的經歷。當中約有一成更有三次或以上的經歷。被性侵犯的年齡分佈中,最少的是六歲,十五歲的百分比最大。
 出事的年齡平均值,受訪男生為十四點六歲,受訪女生為十三點一。遭性侵發生於六至八歲幼童階段的個案雖然不多,但亦有多宗個案涉及被侵犯者「撫摸敏感部位甚至性器官」及被侵犯者「用性器官觸碰身體、甚至敏感部位」,對幼童做出這等行為,情況其實非常嚴重。」而更有傳媒報導指出:「一年前,因性侵犯兒童的案件大增,檢察院曾罕有地籲請修法以保護兒童…檢察院方面認為,應將「性侵兒童及姦淫未成年人」的罪性由半公罪改為公罪…首先擴大對兒童的刑事保護範圍,從未滿十二歲延伸至未滿十四歲,並修法讓滿十四歲至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這類嚴重但高隱藏性罪行的受害者,能有獨立於法定代理人之外的自身「告訴權」。」
 然而,就現實之嚴重情況,他曾向專家學者請教當中對於《刑法典》就上述問題是否具備法律阻嚇力度。其指出:「本澳在量刑方面已較其他地區重,但判得過輕的情況。性犯罪宗數仍有升無降,顯然與立法原意相違,即立法是要對犯罪構成阻嚇力,若然繼續維持刑罰判得過低的情況,長遠發展下去有可能會出現類似印度強姦盛行的景況。」。從實事求是的角度,以及就現實問題而論,專家學者認為:「無論作為犯罪率或刑事調查統計項目來看,上述未成年人和兒童被性侵個案之多和高發(即每十名未成年人或兒童就有一名受到性侵)已到達不能接受的境地,而未成年人和兒童受性侵對社會的危害性和傷害性也是非常嚴重和影響深遠的。更為值得關注的是,如果被性侵的是成年人,他當然可以自行選擇和決定提告與否,但未成年人和兒童被性侵後,基於他們自身的判斷能力、自主能力、以及對性侵行為的認知程度等原因,都可能窒礙他們主動或積極向大人(家長、監護人、學校教職員等)舉報被性侵,更何況當「施暴者」是「熟人」時,情況就更難以想像。即使有部分未成年人和兒童敢於向大人提及其被性侵,但大人又可能基於種種顧慮或考慮而不會主動向警方報案,更不會積極要求檢察院作出追究。這些都可以從調查數據與警方報案數和檢察院起訴個案之間存在極大落差得以證實。因此,確實有必須將對未成年人和兒童的性侵行為提升為「公罪」,以加強和增加警方和檢察院主動和積極介入開展懲處對未成年人和兒童的性侵行為的能動力,尤其是針對一些「施暴者」是「熟人」的個案。」
 對此,行政當局既然清晰知道法律原意和執法情況,而法律存在明顯減輕犯罪行為的阻嚇力度和法律上的缺失,當局卻表示因「情節嚴重程度」作出處理,這是何種審查之標準?又如何可以定斷情節之嚴重程度?
 有鑒於此,他提出如下書面質詢:
 一、對於行政當局回覆指出,因應部份社會現實情況,《刑法典》已具備阻嚇力度,但是,專家學者和傳媒報導亦同時警告,未成年人和兒童被性侵問題已是非常嚴重,例如:每十名便有一名未成年人或兒童成為受害人。對此行政當局是否仍認為要視乎「情節嚴重程度」而定?行政當局如果不修法,或加重量刑及刑罰,並將法律的規範標準由「半公罪」提升至「公罪」,又如何能夠切實打擊未成年人和兒童被性侵的不法行為?請詳細解釋及說明之。
 二、有市民和專家學者叫我問一聲政府,以目前的調查數據與警方報案數和檢察院起訴個案之間存在極大落差來看,對於未成年人和兒童受性侵後,必定須要透過大人(法定代理人)主動和積極報案和提訴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責,這樣仍可以達到「半公罪」的預定法律效力?請問行政當局,有否對現實的問題作深入的調查研究,並對未成年人和兒童被性侵的個案作出分類統計,尤其是「施暴者」是「熟人」的比例及其明細類別?有多少宗是由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檢控的案件?又有多少宗是由未成年人和兒童的法定代理人從知悉性侵行為到向警方報案追究後仍堅持要求檢察院提起控訴又直至法院審結(沒有任何當事人要求撤訴)的案件?
 三、調查報告同時訪問了十三和十四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均顯示受到性侵的犯罪行為非常嚴重,而根據《刑法典》有關第一六六條至一六九條,以及第一七二第二款之規定,雖然法律條文顯示為打擊犯罪行為,但請問行政當局,以目前未成年人和兒童受到性侵的實際情況,法律是否仍然具有足夠的阻嚇力?又是否能足以解決未成年人和兒童被性侵的嚴重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