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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案所設定追討欠薪及可追討金額兩規限 三常會將邀政府代表解釋

2014-06-19 00:00
 【專訪】政府向立法會提案的《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案,對僱員追討僱主欠薪或應給付設定了只可追到六個月的時限,同時更設定了可追討的金額上限;然而在現行社保基金制度法律並沒有這兩個規限,令人質疑法案引入嚴苛的新規定。負責細則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會議,關注到這兩項規範是否具合理性。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相關條款的規定有爭議,委員會稍後將與政府代表討論,要求解釋作出這樣規定的理據和考量以及立法原意。「為何只是追六個月?追討為何有上限,這個上限怎樣定出來,以及為何以行政法規而不是由法律層面訂定?這是委員會要問清楚政府的重點問題。」
 有關債權保障法案中,相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法律,主要在三個範圍引入了新規定。其一,對受保障人士的範圍擴大了,這在原來社保制度只是保障本地僱員的供款人,現在法案擴大到外地僱員也獲得保障。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認同擴大範圍,讓外僱也受到保障。
 其二,對於保障範圍的時間作出了限制。鄭志強指出,法案規定,只是以勞動關係終止當天之前六個月所產生債權才受保障。亦即只是保障六個月,追欠薪只是追六個月的意思,又或者追其他的一些僱主應給僱員給付的只能夠追六個月。對此,委員會討論中有相當議員提出疑問,為何追討只得六個月?為何時間這樣短?但在原有社保制度並沒有這六個月的時間規限。而立法會法律顧問則提醒議員,注意社保制度在實踐二十年間所遇到一些問題,政府可能有所考慮。故此,鄭志強指出,要聽政府解釋為何定出這六個月的期限。
 第三,法案對保障的金額作出一個上限。鄭志強指出,法案中規定,各項債權金額的上限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即有上限規定,最多只能追到幾多。例如,僱主欠了僱員若干金額的薪金,但受到上限規定就未必可追回全部欠薪。對此,委員會討論中爭議比較大,質疑為何有一個上限,且這個上限憑甚麼」決定?另外,法案對上限設定原則及計算比例等亦沒規定,委員會關注這個上限應以法律還是以行政法規作訂定,以及應否有一個參考的標準。「這個涉及僱員的利益比較大,」是在三個範圍問題中焦點。鄭志強表示,如果對追討的上限訂得太低或不恰當時,「可能追到可能係欠薪的一半都沒有或者只係咁多,所以,這個範圍很關鍵。」
 此外,法案中有關墊支(預支款項)機制,僱員可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申請墊支被欠薪的五成,但同時規定審批期六十日外,且有必要時經經濟財政司長批准下延長多六十日。鄭志強指出,這個審批時間太長,法案設定墊支機制旨在幫助僱員解決生活上燃眉之急,因此,政府應該盡量簡化手續和縮短時間,加快審批程序。
 另一方面,委員會認為法案比預期複雜,已向立法會主席提出申請延期至八月中休會前遞交意見書,又或如果未能完成審議工作時,還可能再延期到十月中復會繼續細則審議法案的工作。不過,鄭志強亦表示,法案有一定迫切性,委員會會盡快審議法案。當中法案建議設立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對僱員追討欠薪非常有好處,特別是其具有預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