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颱風季節臨近,民政總署提醒廣告准照持有人須確保廣告物或廣告載體穩固安全,特別在風季採取適當措施,有需要時暫時移除廣告物或廣告載體,以維護公眾安全。廣告招牌一旦對他人造成損害,招牌擁有人可被追究相關責任。
根據規定凡於房地產、車輛或任何構築物上裝設廣告物,必須事先獲得民署的批准,否則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一萬二千元。此外,民署有權下令搬離違法的廣告、以及禁制違法安裝廣告工程的進行或將之拆卸,逾期未履行清拆命令者,須承擔由民署移除或清拆有關違法廣告招牌所產生之費用。
辦理廣告招牌准照手續的人士,只須填妥申請表格及附同所須文件,遞交到民署轄下各服務中心辦理。除首次申請准照須事先獲得民署批准外,倘需對已核准之廣告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取消或增加廣告招牌或更換持牌人時,亦須先向民署作出相關申請。同時,倘若有關招牌裝設於有金屬成份或石材成份的載體上,按《公共地方總規章》之規定,必須購買「裝設宣傳品及廣告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隨著《文化遺產保護法》於本年三月一日生效,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及廣告招牌,必須符合「已評定區域內廣告/招牌的安裝指引」及聽取文化局具約束力的意見,有關指引可於民政總署網頁www.iacm.gov.mo下載。
本年度准照費用已獲得豁免,市民領取廣告准照時,只須繳交准照費用百分之十五的保證金。在場所結業時,准照持有人須履行全部義務及在拆除所有廣告物及其廣告載體後,便可申請退回有關之保證金。此外,准照持有人必須於每年一月至二月期間到民署辦理廣告准照的續期手續,沒有辦理續期手續准照便告失效,廣告物亦須連同其廣告載體一併拆除。有關申請廣告准照的表格及指引,可於民署轄下各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或於民署網頁www.iacm.gov.mo下載,亦可致電民署市民服務熱線二八三三七六七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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