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就陳美儀議員的書面質詢作如下答覆。
有關修訂第三十二/九四/M號法令《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的立法工作事宜,勞工局已就業界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法案文本所提出的意見作整理及分析,而由於修法事宜涉及限制工作權問題,因此,有關制度將會以法律形式規範。目前,勞工局已完成草擬法案文本的工作,並將爭取在本年內把法案送交社會協調尚設委員會討論。
至於與外地家傭建立工作關係方面,需要解釋的是,根據第二十一/二00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尤其涉及權利、義務和保障方面的事項,補充適用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鑒於與外地家傭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為具期限的合同,故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關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另外,就外地家傭住宿權的問題,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地僱員住宿權利可由僱主或負責進行招募的職業介紹所確保,且可以現金履行。僱主在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聘用外地僱員時,須在申請表格中選擇給予外地僱員的住宿方式,以便權限部門日後可對有關事宜作出適當的監察。而基於平等及保護婦女的原則,外地家傭於工作期間懷孕,亦享有與本地僱員同等的權利。至於當勞動關係終止時,《聘用外地僱員法》列明外地僱員有權獲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
有關會否因應家務歐乍的特殊性,而修訂勞動法例方面,勞工局在檢視《勞動關係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的過程中,會繼續以開放的態度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按社會實際情況對法律內容進行全面的審視及分析研究,以完善現行的制度。
同時,特區政府一直致力貫徹和落實《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的精神和原則,嚴謹處理外地僱員的輸入、審批及後續的監管工作。至於部份外地家僱頻繁轉換僱主或「搏妙」的情況,特區政府已於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頒佈了第四/二0一三號法律,完善了「過冷河」制度,將被僱主以合理理由解僱的非本地居民列入須「過冷河」的範圍,並明確在法定條件下,外地僱員於離職的六個月內,只能從事與原聘用許可中其獲許可從事的相同職務;另一方面,就部份外地家傭領取機票費後,未有返回原居民便以旅客身份在澳另覓新工作的問題,特區政府現正在檢討及繼續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以完善有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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