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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錦新就殘疾金發放質詢

2014-07-13 00:00
 【特訊】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為回應殘疾及弱能人士的需要,行政當局決定向相關合資格人士發放臨時殘疾金,此本屬德政。只是三十六個月供款規定又為事情的解決留下尾巴。立法會議員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要求行政當局考慮容許之前沒有自願供款的殘疾或弱能人士一次過繳交三十六個月的供款,讓這批人士也同樣在此項措施中受惠。質詢內容如下:
 過去幾年,不少殘疾或弱能人士的家長在社會上不斷發聲,要求處理殘疾金發放所存在的不合理情況。家長們指出社會保障基金的殘疾金只發放予後天殘疾者,而對先天殘疾者卻闕如。更甚者是當初容許殘疾人士自願供款時,卻沒有說清楚殘疾金發放的標準,結果出現了自願供款後卻被指為先天殘疾而不獲發殘疾金。這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
 經過幾年的爭取,特區政府終於聽到殘疾人士家長的呼聲。政府承認,鑑於原來殘疾金是一種職業性保障給付,其適用對象為加入社保制度後,因意外或疾病而出現導致其喪失工作能力的殘疾人士,但忽略了未達社保受益人資格前,已失去工作能力的殘疾人士。如先天性殘疾,即使滿足各項條件,仍難取得殘疾金。為此,政府決定針對先天殘疾人士,以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臨時殘津)名義每月發放三千一百八十元予相關人士,措施自七月份開始。
 據社工局局長容光耀向傳媒介紹,臨時殘津的發放,申請人需符合三項條件,一、澳門居民並在澳居住至少七年;二、已向社保基金供款至少三十六個月;三、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處於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狀況,有關狀況是在取得社保基金受益人資格前經已出現。
 對此措施,我們應當歡迎,也是政府回應社會弱勢人士呼聲的一項德政。但觀乎政府定下申請的三條件,似乎又忽略了另一群人。這是甚麼人?因為過去存在只供後天殘疾人士發放殘疾金的制度,除了部份已自願供款者的家長持續爭取外,也有另一批殘疾人士(及其家長)眼見法規如此而知道自願供款亦無助其取得殘疾金,於是沒有加入自願供款之行列。而現在臨時殘津一啟動,卻指定必須要已供款三十六個月才可領取殘疾金。那又必然出現另一批一直沒有自願供款的殘疾人士無法得益。政府此一措施又留下了一條尾巴。
 此外,殘疾人士家長除了對原來殘疾金發放不滿外,還有另一極為核心的問題是院舍服務,許多殘疾或弱能人士的家長都憂慮他們年老體弱甚至百年歸老而無法照料殘疾或弱能人士子女時,盼望能將子女託庇於政府開辦或資助的院舍服務。這點目前雖有一定的進展,但能否滿足未來的需要,尚待政府說明。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行政當局既為了回應殘疾人士的需要而計劃發放臨時殘疾金,為了避免製造另一條尾巴,是否考慮容許之前沒有自願供款的殘疾或弱能人士一次過繳交三十六個月的供款,讓這批殘疾或弱能人士也同樣在此項措施中受惠?
 二、行政當局估計,本澳殘疾人士約一萬至一萬一千人,當局對這批人士的資料掌握如何,如他們的年齡,家長年齡等資料是否掌握?
 三、行政當局理應在掌握上述資料基礎上,評估所須院舍服務是多少,並按年增加院舍服務至滿足到相關要求。請問政府對殘疾或弱能人士院舍服務的增加有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