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九八/二0一四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一八/八三/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包括符合規定的警報系統、遙控設備、遙測設備、發射器/接收器(玩具)、無線咪、無線電話、模擬式基地發射站和手提發射站、數碼式、使用於禮堂的發射系統、無線數據通訊設備(無線電話系統除外)、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器、發射器/接收器(公眾頻道對講機)、射頻識別(RFID)設備、無線圖像傳輸設備、醫療植入通訊系統、私人接收電視節目的地球站等。
使用該等設備時,不得對電信管理局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造成有害干擾。如受到其他電信管理局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干擾,該等設備不受保護。使用及銷售屬該等設備,同時豁免三月十二日第一八/八三/M號法令所述之認可證明書及擁有准照,但該批示或其他法例另有規定除外。專責的稽查人員執行任務檢查該等設備時,物主或持有人應准許其自由進入設備所在的地方。如被拒絕,則按三月十二日第一八/八三/M號法令有關規定辦理。該等設備的使用者,應服從電信管理局指示,以避免對任何獲批准的電信設備或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第二00/二0一四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合同。
第一一四/二0一四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五月二十四日第一五六/九九/M號訓令所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該批示指出,有見於澳門特區目前托兒所的托位緊張,為採取措施以回應托位方面的需求,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如下:每名兒童在活動室的使用範圍不少於一點八平方公尺、每個活動室最多容納三十名兒童。該措施屬例外情況,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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