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今年三月十三日,中級法院合議庭對一宗非法再入境案件作出了審理。
案情顯示,被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六/二00四號法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再入境罪,被判處六個月徒刑,緩期五年執行。檢察院不服,認為該決定違反《刑法典》第四十八條有關緩刑之規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已證事實,被告曾於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因觸犯非法再入境罪被判處兩個月徒刑,緩期十二個月執行,之後再於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因觸犯同一罪名而被判處四個月實際徒刑,但僅在二0一三年十月十九日被逮捕後方開始執行該刑罰。
中院針對已證事實作出綜合分析,指出被告此次已是第三次實施該項犯罪,鑒於第一次已獲判緩刑,儘管如此仍膽敢再次實施同樣犯罪,雖然作出了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已不可能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八條有關緩刑之規定對其作出有利的預測性判斷: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並不能完全實現處罰之目的,尤其在特別預防方面。故命令立即執行判處被告的徒刑。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七九六一二0一三號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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