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陳明金表示,澳門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體系主要由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第六三/八五/M號法令及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組成,這些法律制度生效至今短的有十五年,長的高達三十年。現行法律雖然規定超過二百五十萬元的外判工程,以及超過七十五萬元的採購和勞務合同,應透過公開招標處理,但是,法例也保留了很多例外的情況,不少上千萬、上億的項目,只需詢價招標甚至直接批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採購項目的數量及規模大幅增加,由於無清晰說明不需公開招標的理由,在監管不足的情況下,給行政部門留有彈性,易引發濫用公帑、利益輸送的猜疑,影響官民互信。
比如:目前,很多公共工程的監察都是透過詢價招標,但一旦工程出現問題,監察單位又可以置身事外,這些工程很多都超過二百五十萬元,依據可能就是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規定的「當所處理的委託或取得為研究、計劃、技術諮詢以及工程承包監督服務者」可免除招標而許可以直接磋商判給。雖然有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隨著監察項目的金額越來越大,繼續延續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和思考。
對於現行的政府採購法例,廉署曾表示「採購程序中的某些環節,上述法例尚未作出規範,又或內容含糊不清」;檢察院也表示,現在的公開招標各部門有各自的做法和標準,一些豁免招標的,可能出現無監察的情況。如若只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依法辦事」,可能造成不計其數的公帑遭不當使用。雖然現政府也承認有關法律滯後,並已經啟動了「採購法」的修訂工作,預計今年內可完成,後再公開諮詢,但真正到新法的推出,不知要到幾時。
為此,他提出質詢如下:
一、對於一些公開招標的項目,檢察院在行政部門邀請下,才能參與提供意見,至於意見是否採納,最終由行政部門或開標委員會決定。行政當局在何種情況下會邀請檢察院參與提供招標的意見?至於一些豁免公開招標的項目,當局有何方式供公眾監察,避免瓜田李下?
二、面對現在各個部門招標和評標,各有各的做法,各有各標準,雖然標的、各部門的實際情況可能不同,但是,起碼應該有一些統一的基本原則、評標方式、信息披露情況等等,行政當局如何評價現在部門各有各做的現象?是否考慮設立一個負責招標、審標、評標的統籌機構?
三、事實上,市民對一些豁免公開招標,透過詢價或直接批給的項目,由於理據說明不清,透明度不足,意見較大。行政當局如何增加這些項目批給的透明度?修法的方向是否應該減少這些例外的情況,盡量採取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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